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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品質量侵權舉證責任是什麼

消費權益 閱讀(2.54W)

一、產品質量侵權舉證責任是什麼

產品質量侵權舉證責任是什麼

產品質量侵權責任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無過錯責任是指造成了他人的損害,但行為人主觀上並無過錯,也不能推定行為人有過錯,而仍由行為人承擔責任。我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條規定,行為人造成他人民事權益損害,不論行為人有無過錯,法律規定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的,依照其規定。這是實行無過錯歸責的法律依據。適用這一原則,主要不是根據行為人的過錯,而是基於損害事實的客觀存在,根據行為人的行為與造成損害的因果關係,由法律特別規定。無過錯責任又稱客觀責任或危險責任,國外如英美法中則稱為嚴格責任。無過錯責任原則的適用,使受害人的權益容易得到保護,行為人則處於不利地位。

產品質量侵權責任,是因缺陷產品造成他人人身、財產損害時,產品的生產者及銷售者應承擔的賠償責任。《產品質量法》第四十一條規定:“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產品以外的其他財產(以下簡稱他人財產)損害的,生產者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生產者能夠證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承擔賠償責任:(一)未將產品投入流通的;(二)產品投入流通時,引起損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三)將產品投入流通時的科學技術水平尚不能發現缺陷的存在的。”此條規定了生產者的產品侵權責任以及免責條件。在個案中,被告必須證明以上三項中的一項才能免責。

二、適用無過錯責任的具體案件有哪些

我國《民法典》規定了幾種情形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無過錯責任原則與過錯推定原則不要求受害人證明行為人主觀上有過錯。適用無過錯歸責一般都適用舉證責任倒置。具體案件有:缺陷產品侵權訴訟、因新產品製造方法發明專利引起的專利侵權訴訟、高度危險作業侵權訴訟、環境汙染侵權訴訟、建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引起的侵權訴訟、飼養的動物引起的侵權訴訟、共同危險行為引起的侵權訴訟等。無過錯責任原則必須在法律有明文規定的情況下適用,不能隨意擴大或者縮小適用範圍。同時,應該與一般過錯責任、混合過錯責任、推定過錯責任區別開來。

根據我國民法典及產品質量法的相關規定可知,產品質量侵權的舉證責任為無過錯責任,所謂無過錯是指只要因為產品存在質量問題,給他人造成實際損失的,無論生產者或者銷售者是否對此存在過錯,均需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