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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權責任的舉證責任怎麼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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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侵權責任的舉證責任怎麼確定?

侵權責任的舉證責任怎麼確定?

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民事侵權糾紛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的,是依據具體案情才能確定舉證的責任,如果是高度危險作業致人損害等的侵權,由被告人負責舉證。

從事高空 、高壓 、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高速運輸工具等對周圍環境有高度危險的作業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如果能夠證明損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擔民事責任。

違反國家保護環境防止汙染的規定,汙染環境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建築物或者其他設施以及建築物上的擱置物、懸掛物發生倒塌、脫落、墜落造成他人損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但能夠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除外。

二、民事訴訟證據的性質是什麼?

1、客觀性

指作為民事證據的事實材料必須是客觀存在的。也就是說,作為證據事實,它不以任何人的主觀意志為轉移,它以真實而非虛無的、客觀而非想象的面目出現於客觀世界,且能夠為人所認識和理解。

為此,一方面要求當事人在舉證時必須向人民法院提供真實的證據,不得偽造、篡改證據;要求證人如實作證,不得作偽證;要求鑑定人提供科學、客觀的鑑定結論。另一方面,要求人民法院在調查收集證據時,應當客觀全面,不得先入為主;要求人民法院在審查核實證據時必須持客觀立場。

2、關聯性

指民事證據必須與案件的待證事實之間有內在的聯絡。也就是說,只有對於認定要件事實有幫助的事實材料才有法律意義。

3、合法性

指作為民事案件定案依據的事實材料必須符合法定的存在形式,並且其獲得、提供、審查、保全、認證、質證等證據的適用過程和程式也必須是合乎法律規定的。

在日常生活當中,侵權行為一旦發生,那麼侵權人肯定需要對此作出一定的迴應,也就是賠償損失等等。當然了,如果侵權人不予賠償,可以通過法院訴訟的方式來解決此事,但是主張侵權的一方當事人需要提供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