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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度醫療侵權舉證責任是什麼?

醫療事故責任 閱讀(1.45W)

一、過度醫療侵權舉證責任是什麼?

過度醫療侵權舉證責任是什麼?

過度醫療侵權舉證責任是由主張者來提供證據。

1、舉證責任分配的一般原則

醫療侵權案件中,患者要就侵權行為和損害後果提出證據,即患者要向法院提供一定的證據,證明自己確實在那家醫院就診或手術過,而醫院對自己的權益造成了損害。而醫院要就醫療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係或不存在醫療過錯方面提出證據。

2、病歷對舉證責任分配的影響

(1)醫療機構塗改、偽造、隱匿、銷燬病歷資料的,導致認定醫療損害的因果關係及過錯要件的證據不存在或證據不足的,應由醫療機構承擔不利後果。

(2)發生患者儲存的門診病歷遺失或拒絕提供以及患者搶奪醫院儲存的病歷資料等情況,造成醫療機構舉證困難的,應當按照《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7條所確定的公平和誠實信用原則,重新調整舉證責任的承擔。

3、醫療事故技術鑑定與醫療侵權糾紛舉證責任倒置的協調

將申請鑑定作為醫院舉證責任的內容,應作為一個原則。但在審理醫療侵權糾紛案件時,要注意原則性和靈活性相結合。雖然醫院提交原始診療記錄等資料只是履行了部分舉證責任,而未履行全部舉證責任。但申請進行鑑定也是患者的一種權利,且患者還可以提交醫學論斷等證據證明醫療機構應當承擔責任。

二、醫療侵權舉證責任倒置是指什麼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四條下列侵權訴訟按照以下規定承擔舉證責任:因醫療行為引起的侵權訴訟,由醫療機構就醫療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在因果關係以及醫療過程有無過錯承擔舉證的責任。這與《民事訴訟法》中“誰主張,誰舉證”的一般原則正好相反,即一方當事人提出的主張而由對方當事人承擔舉證責任。這就是通常被稱為的“舉證責任倒置”。

在當代的社會,如果存在過度醫療的話,是需要按照我們國家法律規定來進行一定的處理。如果確定存在醫療方面的侵權行為的話,那麼應當嚴格的按照法律規定來確定具體的侵權舉證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