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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權責任法關於侵權財產有什麼規定?

財產侵權 閱讀(1.79W)

隨著《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的頒佈,《侵權責任法》將被廢止。《侵權責任法》關於侵權財產有什麼規定的問題在《民法典》中有對應規定。

侵權責任法關於侵權財產有什麼規定?

《民法典》關於侵權財產有什麼規定?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條 【財產損失計算方式】侵害他人財產的,財產損失按照損失發生時的市場價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計算。

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侵權包括對人身權益和財產權益等的侵害,本條是指對侵害他人財產權益所造成損害的計算。財產權益是民事權益中的重要組成部分,包括物權、智慧財產權、股權以及虛擬經濟中的財產權利等具有財產性質的權益。

(一)侵害他人物權的財產損失計算

侵害他人物權,是侵害他人財產的最主要,也是最基本的表現形態,包括對他人所有的不動產、動產等財產進行毀損,致使該財產的外在形式、內在質量遭受破壞,甚至完全喪失,直接影響其價值和使用價值。如汽車被撞壞、古董花瓶被摔碎、家用電器被燒燬、建築物被毀壞等。因侵權行為導致財產損失的,要按照財產損失發生時的市場價格計算。也就是以財產損失發生的那個時間,這個財產在市場上的價格為計算標準,完全毀損、滅失的,要按照該物在市場上所對應的標準全價計算,如果該物已經使用多年的,其全價應當是市場相應的折舊價格。例如,一輛已經開了五年的汽車被毀壞,其全價應當是二手車市場與該種車型及使用年限相對應的價格;財產部分毀損的,應當按照由於毀損使該物價值減損的相應的市場價格標準計算。如果該財產沒有在市場上流通,沒有市場的對應價格,可以其他方式計算,包括評估等方式。如家傳的古董,沒有市場價格,就可以按照有關部門的評估價格計算。

一般說來,市場價格會有上升或下降的可能,一個侵權案件審判終結需要一段時日,如果對於價格標準不作確定,則可能在司法實踐中引起混亂,侵權行為發生時、訴訟開始時、訴訟終結時等都可能成為法官考慮的時間點,由於市場價格的波動,不同的時間點可能賠償的數額就會不同。為了避免司法實踐中可能出現的規則運用上的不統一,本條明確了對財產損失的計算標準,規定以財產損失發生的時間點計算賠償價格,這個確定的時間點通常也就是侵權行為發生的時間。

上述財產損害一般指侵害他人所造成的直接損害,而侵害他人財產除了財產本身的損失外,還可能產生間接損失、純經濟損失。有的學者將財產損害劃分為所受損害(為積極的損害,即財產的直接損害)和所失利益(為消極的損害,即本來應當獲得的利益沒有獲得)。間接損失即可得利益的減少,指由於侵權人侵害他人財產的行為,導致被侵權人在一定範圍內與財產相關的未來利益的損失。間接損失不是現有財產的減少,而是被侵權人基於財產而可能產生的利益的減少,是被侵權人可能得到的財產利益因侵權行為而喪失的損失。如,因汽車被撞導致計程車不能運營,但每天需繳納的車份因無法運營而成為損失。

(二)侵害他人智慧財產權的財產損失計算

智慧財產權是一種無形的財產權,是從事智力創造性活動取得成果後依法享有的權利。著作權、商標權、專利權等智慧財產權是一種以價值為基礎和依託的無形財產權,智慧財產權既包括人身權利也包括財產權利,其人身權利指權利與取得智力成果的人的人身不可分離,是人身關係在法律上的反映,如署名權等,亦為精神權利;其財產權利指智力成果被法律承認以後,權利人可以利用這些智力成果取得報酬等權利,因此也為經濟權利。因此,智慧財產權是具有財產和人身權利結合的一種複合性權益,財產權屬性是智慧財產權的重要內容。對侵害智慧財產權所造成的財產損害,侵權人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侵害智慧財產權的財產權利與侵害一般財產的賠償原則並無二致,但由於我國有關智慧財產權的法律都有相應的承擔民事責任方面的規定,依據本法第五條,其他法律對侵權責任另有特別規定的,依照其規定,智慧財產權侵權行為應當首先適用這些單行法的規定。

《著作權法》第四十八條規定:“侵犯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的,侵權人應當按照權利人的實際損失給予賠償;實際損失難以計算的,可以按照侵權人的違法所得給予賠償。賠償數額還應當包括權利人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權利人的實際損失或者侵權人的違法所得不能確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據侵權行為的情節,判決給予五十萬元以下的賠償。”

《專利法》第六十五條規定:“侵犯專利權的賠償數額按照權利人因被侵權所受到的實際損失確定;實際損失難以確定的,可以按照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確定。權利人的損失或者侵權人獲得的利益難以確定的,參照該專利許可使用費的倍數合理確定。賠償數額還應當包括權利人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權利人的損失、侵權人獲得的利益和專利許可使用費難以確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專利權的型別、侵權行為的性質和情節等因素,確定給予一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賠償。”

《商標法》第五十六條規定:“侵犯商標專用權的賠償數額,為侵權人在侵權期間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權人在被侵權期間因被侵權所受到的損失,包括被侵權人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前款所稱侵權人因侵權所得利益,或者被侵權人因被侵權所受損失難以確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據侵權行為的情節判決給予五十萬元以下的賠償。”“銷售不知道是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能證明該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並說明提供者的,不承擔賠償責任。”

(三)侵害他人股權等財產權的損失計算

本法第二條中規定的民事權益包括股權。股權又稱為股東權,廣義的股權指股東得以向公司主張的各種權利。狹義的股權指股東因出資而取得的、依法定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參與事務並在公司中享有財產權益的、具有可轉讓性的權利。侵害股權造成財產損失的,應當依照公司法等相關法律規定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對於《民法典》關於侵權財產問題我們國家要求對被侵權人進行相應的賠償,損失的財產也是要賠償。同時對於損害被侵權人名譽的問題也要恢復被侵權人的名譽。在我們的生活中我們如果遇到此類問題一定要向相關部門警告,而且一定要起訴侵權人以免造成更大的傷害。本站有線上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