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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規定中海事海商案件由誰管轄?

海事海商 閱讀(2.51W)

我國陸地面積960萬平方公里,海域面積也幅員遼闊。很多住在海邊的居民靠海吃海,要下海做生意等一系列的事。這就涉及到了海事海商,那麼海事海商案件包括些什麼呢?我們要了解哪些?今天先帶大家瞭解海事海商案件由誰管轄這個問題。

新規定中海事海商案件由誰管轄?

在海事訴訟中,根據海事訴訟特別程式法第八條,海事糾紛的當事人都是外國人、無國籍人、外國企業或者組織,即使與糾紛有實際聯絡的地點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如果當事人書面協議選擇中國海事法院管轄,中國的海事法院對該糾紛也具有管轄權。所以海事海商案件由中國的海事法院進行管轄。

2015年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公佈了《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以下稱《解釋》),新施行的《解釋》分23章,共552條,是最高法院有史以來條文最多、篇幅最長的司法解釋,新《解釋》的出臺將對民事審判工作產生較大影響。

依據《海訴法》和《海訴法解釋》的規定,海事訴訟屬於民事訴訟的範疇,《海訴法》屬於《民訴法》的特別法,在海訴法沒有規定的地方應適用民事訴訟法的規定。鑑此於,新施行的《解釋》也勢必會對海事訴訟產生深遠影響。其中《解釋》的新規定以及對海事訴訟的影響:

一、海事法院受案範圍將獲得擴大

《解釋》第二條規定:“海事、海商案件由海事法院管轄”,相比《民訴法》規定的管轄權覆蓋面更廣泛。結合最高院副院長賀榮在第四次全國涉外海事商事審判工作會議上所強調的可知,最高法正在將海事法院收案範圍加以擴大,但遺憾的是,《解釋》中籠統的一句話並沒有指明具體如何擴大,收案範圍的具體界限還有待進一步明確。

二、協議管轄中,“合同履行地”的含義更加明確

《民訴法》統一了涉外與非涉外合同的協議管轄,其中合同履行地為可以協議選擇的管轄地之一,但未說明合同履行地的含義。

《解釋》第十八條明確如果合同約定履行地點的,以約定的履行地點(而不是實際履行地點)為合同履行地。沒有實際履行且雙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約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轄。

《解釋》針對日益流行的以資訊網路方式訂立的合同買賣,區分標的物是否通過資訊網路交付來確定合同履行地。海事實踐中通過資訊網路交付的情形還不多見,因此依《解釋》應當以收貨地址為合同履行地(另有約定除外)。

對於靠海吃海的居民來說在海上維持生計這麼久,難免會和本國人或外國人發生衝突,發生海事海商案件。海事海商案件由誰管轄這個問題只是

對於靠海吃海的居民來說在海上維持生計這麼久,難免會和本國人或外國人發生衝突,發生海事海商案件。海事海商案件由誰管轄這個問題是新規定的一部分,因此大家還有不懂的或想了解更多相關內容可以諮詢我們律師

對於靠海吃海的居民來說在海上維持生計這麼久,難免會和本國人或外國人發生衝突,發生海事海商案件。海事海商案件由誰管轄這個問題是新規定的一部分,因此大家還有不懂的或想了解更多相關內容可以諮詢我們本站網站的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