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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單位承擔工傷賠償責任的前提有哪些?

用人單位承擔工傷賠償責任的前提有哪些?
律師解析:用人單位必須承擔工傷賠償責任的前提:首先,是發生在工作期間;其次,是物件只能是職工。職工是指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係的勞動者。根據《勞動合同法》第10條第3款“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勞動關係自用工之日起建立的規定。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2012修訂)》第七條【勞動關係的建立】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用人單位應當建立職工名冊備查。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2012修訂)》第十條【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係自用工之日起建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