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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改制職工補償標準

企業改制時,職工補償標準應從企業淨資產中一次性剝離職工安置費。原屬固定工的,根據職工本人連續工齡,按每年工齡(不滿1年的按1年計算)發1個月工資的標準計提,最多計提到上年度社會平均工資的3倍。
原屬勞動合同制職工的,按本單位工作年限每滿1年(不滿1年的按1年計算)發1個月工資的標準計提。
月工資計算標準為職工在企業改制前12個月的本人月平均工資,如果職工本人月平均工資低於企業月平均工資標準,則按企業月平均工資標準計算,月平均工資標準最低不得低於當年度我市最低工資標準。

企業改制職工補償標準

法律依據:《企業公司制改建有關國有資本管理與財務處理的暫行規定》 第十九條

在公司制改建過程中,企業依照國家有關規定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的職工的經濟補償金,以及為移交社會保障機構管理的職工一次性繳付的社會保險費,可從改建企業淨資產中扣除或者以改建企業剝離資產的出售收入優先支付。企業支付的經濟補償金,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規定標準的,按照規定執行;沒有規定標準的,按照原勞動部印發的《違反和解除勞動關係的經濟補償辦法》(勞部發〔1994〕481號)規定的標準執行。企業支付的社會保險費,按照省級人民政府確定的繳費比例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