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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體企業改制職工的補償標準 | 在職與不在職的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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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企業都對針對改制職工制定了相關的合約來對他們進行補償,但是由於職工情況不同,所以針對性也不一樣,只有深刻了解這項合約意義,才能更好的保護自己的利益,所以說集體企業改制職工的補償標準,在職與不在職的區別究竟在哪些地方。在以下為你做出解答。

集體企業改制職工的補償標準,在職與不在職的區別

關於集體企業改制職工的補償標準,在職與不在職的區別如下,

(一)國有企業改製為非國有性質的企業,且新企業能夠提供相應工作崗位,職工原勞動合同轉移到新企業繼續履行(原勞動合同未履行期限不足3年的,應延長至3年),原企業不支付經濟補償金,職工在原企業的工作年限連續計算為新企業的工作年限。新企業與職工解除勞動合同時,連同該職工在原企業和新企業的工作年限一併按解除勞動合同的有關規定給予經濟補償金。經濟補償金由原企業或其出資人與新企業按該職工在原企業和新企業的工作年限分段支付。原企業或其出資人可與新投資方約定該經濟補償金全部由新企業支付。原企業或其出資人與新投資方、新企業應協商簽訂協議,明確約定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有關事項。

(二)國有企業改制時,如新企業不能為原企業職工提供相應工作崗位,或原企業職工不願參加改制而自謀職業的,應由原企業與職工解除勞動合同並依法支付經濟補償金。

(三)對已改制的公司制企業,因國有股權變動,導致企業性質由國有變為非國有的,如企業不能為職工繼續提供相應的工作崗位,應由企業與職工解除勞動合同,並依法支付經濟補償金;如企業繼續為職工提供相應的工作崗位,應由企業與職工雙方繼續履行勞動合同。

(四)企業改制經濟補償金標準

按職工在本企業的工作年限,每滿1年發給相當於本人1個月工資(指解除勞動關係前12個月的月平均工資)的經濟補償金。職工個人月平均工資低於本企業月平均工資的,按本企業月平均工資標準支付。職工個人月平均工資超過本企業月平均工資3倍以上的,按不高於本企業月平均工資3倍的標準支付。 由此可見,改制中的經濟補償金主要是以保障職工生活為主要目的. 如果你是全民所有制身份,如果買斷身份,可以有十四年的經濟補償,超過6個月可以按一年計.如果你是聘用制員工,則適用{勞動法},補償金最多不超過12年.

根據上述解釋可以看出,不論是國有企業還是公司制企業,都對改制職工的補償問題有所關注,並制定了相關條約,但是由於情況種類太多,所以分為在職與不在職的兩種情況進行分析,需根據自己的實際情況來申請補償。以上則為對集體企業改制職工的補償標準,在職與不在職的區別問題的解答,希望可以幫到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