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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勞動法企業改制職工補償標準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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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市場經濟的高速運轉,一些傳統企業或是國有企業為適應市場的競爭環境,將原有企業進行改制,轉變為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是股份合作制企業。各大企業通過改組的方式實現企業的資源合理化配置。那麼,在新勞動法企業改制職工補償標準有哪些相關內容呢?

新勞動法企業改制職工補償標準是怎樣的

一、新勞動法企業改制職工補償標準

1、“改制後企業原勞動關係主體發生變化,職工轉換身份,由改制前企業發給經濟補償金,按其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本行政區域企業人員上年度月均社會平均工資的經濟補償金,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計發。按規定支付經濟補償金後,職工不再保留原有身份”。此項規定自執行以來,對平穩推動廊坊市國企改革起到了重要作用。

2、2005年以來,由於下列因素,經濟補償金支付標準需進行調整。一是“企業人員上年度月均社會平均工資”因統計口徑發生變化,已不再作為統計指標,出現實際操作與統計口徑銜接脫節問題。二是企業職工構成的特殊性,造成資料人為性變化,不能如實反映職工收入增長的實際情況。三是全省11個地市國企改制中經濟補償金支付標準,除石家莊市外,廊坊市高居第二位,且經濟補償金支付標準隨全市企業上年度月均工資的變化而增高,致使職工轉換身份支付經濟補償金差距將會逐年加大,造成企業間不平衡,職工間攀比,容易引發矛盾隱患。

3、自2006年1月1日起,市屬國有企業改制,職工轉換身份,按其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988元的經濟補償金,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計發。若國家相關政策發生變化或全市企業工資發生重大變動,再行調整。

二、企業改制中職工勞動關係怎麼處理

1.願進入改制後企業的職工,其職工安置費可以以現金一次性支付;一次性支付有困難的,也可支付不低於20%的首期職工安置費,同時與職工本人簽訂剩餘安置費的分期支付協議,支付期限最長可在5年左右,未付部分作為企業對職工的負債。與此同時,職工與原企業的勞動關係自動解除。改制後的企業應與職工根據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重新簽訂勞動合同,並不受原勞動合同期限的限制。改制後企業與職工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時,應一次性支付給職工剩餘的安置費。因資產難以變現等原因而不能以現金支付職工安置費的,也可將職工安置費以職工持股或自然人形式入股處理,但擬組建股份有限公司的企業不能以職工持股形式入股。上述方法由國有資產授權經營公司根據企業的實際情況,與改制企業商定。

2.不願進入改制後企業的職工(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10年(含10年)的原固定制職工除外),在改制企業以現金形式一次性支付其安置費後,自動解除與原企業的勞動關係,享受失業保險救濟待遇。

3.對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10年(含10年)的原固定制職工,企業改制時,如本人願進入改制後的企業,並要求勞動合同期限籤至法定退休年齡的,改制企業應妥善安置,並與同類人員實行同工同酬。對這部分職工所剝離的安置費可留在改制後的企業,不再支付給職工本人。企業對這部分安置費應實行專項管理,具體財務會計處理按市財政局有關規定執行。對簽訂了至法定退休年齡勞動合同的這部分職工,如因單位原因而不能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企業應將改制前一段的職工安置費支付給個人,改制後一段的工齡補償按《勞動法》處理。如本人提出不再履行勞動合同的,則按原勞動部勞部發[1996]354號檔案有關規定,不給予任何經濟補償金。企業改制時,如本人不願進入改制後的企業,則改制企業可參照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的辦法支付其安置費,最多不超過12個月。

綜上所述,新勞動法企業改制職工補償標準大致可以概括為按照月平均計算的一個月工資經濟補償,按照員工的具體工作時間可以適當增減;當公司改制後可以與員工重新簽訂勞動合同、並給予一定的現今安置費;如不願進入改制後公司工作同樣享有一次性現金安置費,以及失業保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