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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改制後又破產的員工補償標準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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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的改制就是關於企業的合併或者是企業的分立等部分就是企業的改制,企業改制一般是為了能夠幫助企業的正常運營,但是還是會出現一些經營不善的情況,所以很多時候就會遇到企業改制後又破產的情況,那麼這時候企業改制後又破產的員工補償標準是什麼?

企業改制後又破產的員工補償標準是什麼?

企業改制後又破產的員工補償標準是什麼?

國企改制中員工經濟補償金的標準解決了員工經濟補償金的來源問題,就涉及到經濟補償金的標準問題。根據改制主體的性質不同,其員工的身份也有所不同,因此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標準也有所不同。

(一)國企員工經濟補償金的一般標準對於按照正常程式進行改制的國有企業,根據財企[2002]313號檔案精神,"企業支付的經濟補償金,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規定標準的,按照規定執行;沒有規定標準的,按照勞部發[1994]481號檔案規定的標準執行"。儘管各地方政府出臺的經濟補償標準在一定程度上有所不同,其主要規定還是參考了勞部發[1994]481號檔案的有關規定。勞部發[1994]481號檔案規定的具體標準為,根據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工作時間不滿一年的按一年的標準發給經濟補償金。經濟補償金的工資計算標準是指企業正常生產情況下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前12個月的月平均工資。其中,員工月平均工資低於企業月平均工資的,按企業月平均工資計發;員工月平均工資高於企業月平均工資3倍或3倍以上的,可按不高於企業月平均工資3倍的標準計發。企業經營者也應按照上述辦法執行。

(二)破產企業員工經濟補償金的標準

國有企業嚴重資不抵債,不再具備繼續生產經營條件,可以申請破產,但是《破產法》並沒有將員工經濟補償金的支付列入破產企業法定清償範圍內。根據《國務院關於在若干城市試行國有企業破產有關問題的通知》和《國務院關於在若干城市試行國有企業兼併破產和職工再就業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的有關規定,在試點城市安置破產企業職工的費用,從破產企業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權轉讓所得中撥付,不足部分從處置其他破產財產所得中撥付並可列入第一順序清償,安置費用的標準原則上按照破產企業所在試點城市的企業職工上年平均工資收入的3倍計算。

企業改制後又破產的員工補償標準是什麼?一般的因為企業的改制或者是破產的原因是會導致員工的工作不穩定或者是被辭退失去工作的情況,所以這時候是需要支付補償金的,那麼一般的補償金的標準是按照企業員工的平均工資來制定的,一般是在平均工資的一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