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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改制職工補償標準是怎樣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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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企業當中工作,遇到企業改制的現象是無法避免的,這也是對於一個公司來說必須去面對必須去解決的問題,那麼在面臨這種情況的時候對於公司職工來說無非也是一種難以預料的情況,公司員工對於公司的這種改制也是無力去改變的,下面我們就一起來看看企業改制職工補償標準是怎樣規定的吧。

企業改制職工補償標準是怎樣規定的?

一、企業在改制中應堅持人力資源市場化原則,與職工重新簽訂勞動合同,置換職工身份。企業改制時,應按照政策法規規範操作,妥善處置職工的勞動關係和經濟補償問題。

二、企業改制時,應從企業淨資產中一次性剝離職工安置費。原屬固定工的,根據職工本人連續工齡,按每年工齡(不滿1年的按1年計算)發1個月工資的標準計提,最多計提到上年度社會平均工資的3倍。原屬勞動合同制職工的,按本單位工作年限每滿1年(不滿1年的按1年計算)發1個月工資的標準計提。

月工資計算標準為職工在企業改制前12個月的本人月平均工資,如職工本人月平均工資低於企業月平均工資標準的,則按企業月平均工資標準計算,月平均工資標準最低不得低於當年度我市最低工資標準。

三、按上述第二條剝離職工安置費後,可按以下三種方式處理:

1.願進入改制後企業的職工,其職工安置費可以以現金一次性支付;一次性支付有困難的,也可支付不低於20%的首期職工安置費,同時與職工本人簽訂剩餘安置費的分期支付協議,支付期限最長可在5年左右,未付部分作為企業對職工的負債。與此同時,職工與原企業的勞動關係自動解除。改制後的企業應與職工根據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重新簽訂勞動合同,並不受原勞動合同期限的限制。改制後企業與職工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時,應一次性支付給職工剩餘的安置費。因資產難以變現等原因而不能以現金支付職工安置費的,也可將職工安置費以職工持股或自然人形式入股處理,但擬組建股份有限公司的企業不能以職工持股形式入股。上述方法由國有資產授權經營公司根據企業的實際情況,與改制企業商定。

2.不願進入改制後企業的職工(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10年(含10年)的原固定制職工除外),在改制企業以現金形式一次性支付其安置費後,自動解除與原企業的勞動關係,享受失業保險救濟待遇。

3.對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10年(含10年)的原固定制職工,企業改制時,如本人願進入改制後的企業,並要求勞動合同期限籤至法定退休年齡的,改制企業應妥善安置,並與同類人員實行同工同酬。對這部分職工所剝離的安置費可留在改制後的企業,不再支付給職工本人。企業對這部分安置費應實行專項管理,具體財務會計處理按市財政局有關規定執行。對簽訂了至法定退休年齡勞動合同的這部分職工,如因單位原因而不能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企業應將改制前一段的職工安置費支付給個人,改制後一段的工齡補償按《勞動法》處理。如本人提出不再履行勞動合同的,則按原勞動部勞部發[1996]354號檔案有關規定,不給予任何經濟補償金。企業改制時,如本人不願進入改制後的企業,則改制企業可參照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的辦法支付其安置費,最多不超過12個月。

綜上所述,以上就是關於企業改制職工補償標準是怎樣規定的的相關資料,不管是企業也好還是其他單位也好,在面臨一些我們無法避免的現象的時候,我們都要學會如何去更好的處理這種現象,而不是逃避,企業的員工如果對該補償標準有什麼異議的話,也可以向公司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