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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改制買斷工齡補償的標準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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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勞動法規定只要用人單位僱傭勞動者就存在事實勞動關係,當勞動者的勞動時間達6個月用人單位就必須按月支付勞動者工齡工資。而工齡除了能為勞動者帶來收益之外,同時也是勞動者被解除勞動關係的途徑之一。在現實生活中有不少企業會通過買斷員工工齡的方式來解除雙方勞動關係,那麼企業改制買斷工齡補償的標準是怎樣的呢?

企業改制買斷工齡補償的標準是怎樣的?

一、買斷工齡

買斷工齡其實就是解除勞動關係的一種方式,是按照勞動者的工齡,折算補償的金額,買斷以後脫離勞動關係。買斷工齡就是指你在原單位工作的時間(一般按年計)乘以你的工齡工資(還得看單位給你定的是多少)然後由單位一次性地支付給你的錢,這樣,你就和原單位脫離了所有的關係,這一般都是國營單位的做法。

"買斷工齡"是違法的。《勞動法》規定:"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勞動合同"(16條);"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72條)。如果企業與員工解除勞動關係,員工即使不能迅速重新就業,也能依法享受失業保險、養老保險、醫療保險等社會保障待遇,而不存在員工離開單位就沒人管的問題,因此也就無須"買斷工齡"。但現在仍有一些國有企業無視國家政策法規的明文禁止,在安置富餘人員時還採用"買斷工齡"的做法。針對這一現象,為了保障員工的合法權益,維護國家法制的統一,國家有關部門在制定勞動和社會保障政策時,嚴格禁止企業採取"買斷工齡"形式將員工推向社會。1999年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頒佈的《關於貫徹兩個條例擴大社會保險覆蓋範圍加強基金徵繳工作的通知》規定:"任何單位都不能以‘買斷工齡’等形式終止職工的社會保險關係。"1999年國家經貿委、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出售國有小型企業中若干問題意見的通知》也強調:"確保職工合法權益不受侵犯,出售方應在申請出售前徵求職工對出售方案和職工安置的意見,任何部門和單位不得在企業出售中終止職工社會保險關係,不得借出售之機,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對職工‘買斷工齡‘或為職工辦理提前退休把職工推向社會。"

二、企業改制買斷工齡補償辦法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俗稱買斷工齡):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對不能勝任者炒魷魚);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

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勞動者的月平均工資不高於上年度本市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經濟補償金的計算基數按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終止前十二個月的月平均工資確定。

《勞動法》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國務院《關於在若干城市試行國有企業兼併破產和職工再就業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 職工安置費一律撥付到再就業服務中心,統籌使用。安置費標準,原則上按照破產企業所在試點城市的企業職工上年平均工資收入的3倍計算,試點城市人民政府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從嚴掌握,不得隨意突破。暫時尚未就業的職工,由再就業服務中心發給基本生活費,再就業後即停止撥付。自謀職業的可一次性付給安置費,標準不高於試點城市的企業職工上年平均工資收入的3倍。

首先必須先明確一點的是,企業買斷員工的工齡這一做法是不合法的,但企業改制買斷工齡補償按照員工的經濟補償金來給予補償是合法的。通常情況下,用人單位需要支付員工3倍左右的平均工資,如果勞動者所在的企業經濟效益好的話就可獲得更多的補償,但若低於3倍以下的數字勞動者有權向企業索要剩餘的補償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