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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法規定產假及產假工資規定

工資福利律師解答 閱讀(1.05W)

產假及產假工資規定如下:
1、根據我國《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七條規定,女職工生育享受98天產假,其中產前可以休假15天;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女職工懷孕未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15天產假;懷孕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42天產假。
因此,我國基礎產假期為98天,但計劃生育法規定,對於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獲得延長生育假的獎勵或者其他福利待遇。各地新計生條例中都對產假天數有所延長,其中,山西、安徽、江西、寧夏增加可多休60天,即產假時間共158天。
2、女職工休產假,參加生育保險的,依法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生育津貼;未參加生育保險的,按照女職工產假前工資的標準支付工資
法律依據:《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七條女職工生育享受98天產假,其中產前可以休假15天;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女職工懷孕未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15天產假;懷孕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42天產假。

勞動法規定產假及產假工資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