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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法產假薪資規定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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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知道生產和發展是密不可分的,任何時代經濟發展都離不開勞動力和生產。對於勞動者,我國有專門的法律在進行保護,《勞動法》便是保護勞動者權益不受損害的重要法律檔案。勞動法規定孕婦有產假,並且是帶薪休假,那麼勞動法產假薪資規定是什麼,下面為您詳細介紹。

勞動法產假薪資規定是什麼?

一、勞動法產假薪資規定是什麼?

如果你所在單位沒有為女職工繳納生育保險,那麼你的產假工資應由用人單位支付。當然各單位企業給女職工發放的產假工資會依據各地區規定和本單位或企業制度而不同,但是按照國家規定產假工資應不低於職工基本工資。產假工資規定產假工資應全拿。

(一)用人單位為女職工繳納生育保險的,女職工的的產假期間的待遇為

1、生育津貼;

2、生育醫療費用;

3、計劃生育手術醫療費用;

4、國家和本市規定的其他費用。

上述費用均有社保基金支付。 值得注意的是:在該種情況下,生育津貼即應視為女職工的產假工資,但由於生育津貼的計算方法是:女職工本人生育當月的繳費基數除產假天數得出的,該津貼的數額可能低於女職工的本人工資數額。因此,若生育津貼的數額低於女職工工資的,由用人單位補足差額。

(二)用人單位未給女職工繳納生育保險的,女職工產假期間,工資由用人單位照發

這裡的工資應包括計時工資、計件工資、崗位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應是女職工休產假之前的月工資標準。另外,女職工還可以要求用人單位報銷生育醫療費用及疾患生育手術費用。 生育津貼和產假工資是怎樣的 女職工產假期間一般不從單位領工資,而是享受生育生活津貼,有多長產假,就領多久的生育生活津貼。

1、從業生育女職工繳納社會保險費累計滿一年的,其生育生活津貼按本人生產或流產當月的城鎮養老保險費繳費基數乘以本人按規定享受的生育生活津貼期限計發。

2、從業生育女職工繳納社會保險費累計不滿一年的,其生育生活津貼按本人生產或流產當月本市企業職工月最低工資標準乘以本人按規定享受的生育生活津貼期限計發。

二、生育津貼的相關知識

生育津貼按照女職工本人生育當月的繳費基數除以30再乘以產假天數計算。生育津貼為女職工產假期間的工資,生育津貼低於本人工資標準的,差額部分由企業補足。”2006年12月4日北京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頒佈的《關於企業職工生育保險有關問題處理辦法的通知》中第二條規定:職工領取的生育津貼,應當計入本人當期的工資總額收入。用人單位為職工領取生育津貼後,應當按月全額發給個人,其中生育津貼高於產假期間本人工資標準的,用人單位不得剋扣。

懷孕是一個母親必須經歷的一次蛻變,國家和用人單位在這一過程中,起到了輔助作用。各種針對孕婦的福利使得準媽媽的妊娠過程變得不是那麼的辛苦,帶薪休假便是其中的一種。勞動法產假薪資規定是什麼在上面已經詳細闡述,總結來說就是要保障妊娠婦女的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