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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勞動法對於產假的薪資規定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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懷孕期間的在職婦女會得到特殊照顧,首先便是有98天的產假。那這期間的工資的結算方法也是有規定的,因為我國勞動法對於產假的薪資規定已經明確的說明了產假期間工資的結算方式,那麼就和小編一起來看看吧!

我國勞動法對於產假的薪資規定是什麼?

2017年勞動法對產假工資的規定

第一,保胎假,工資按照病假

保胎假是由醫生開證明,所以按病假待遇發放工資。

()第二,產前假,工資按八成發。

懷孕7個月以上,如工作許可,經本人申請,單位批准,可請產前假兩個半月。部分屬於地方法規規定必須給假的情況,單位應批准其休假,工資按照員工以往每月實發工資標準的八成發。

第三,產假,生育津貼

在實行生育保險社會統籌的地區,支付標準按本企業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標準支付;在沒有開展生育保險社會統籌的地區,生育津貼由本企業或單位支付,標準為女職工生育之前的基本工資和物價補貼。

產假包括:98天 30天(晚育) 15天(難產) 15天(多胞胎每多生一個嬰兒),領生育津貼。生育津貼是國家補貼給企業,用來發放產假期間工資的,但它的計算方法與公司在社保處的申報工資基數有關,所以實際中的生育津貼與產假工資並不相等,所以有規定:產假工資和生育津貼,就高領取,簡單說來就是:

1、 如果員工的產假工資(即員工以往每月的實發工資標準,下同)高於生育津貼,那就按產假工資發員工就OK,生育津貼下來,歸企業.

2、 如果員工的產假工資低於生育津貼,那可以先按產假工資發員工,然後生育津貼下來,將與產假工資的差額補給員工,剩下的還是歸企業.

第四,哺乳假,六個半月按照工資八成發,再延長期間按七成發。

女職工生育後,若有困難且工作許可,由本人提出申請,經單位批准,可請哺乳假六個半月,工資按員工以往每月實發工資標準的八成發,再延長期間按七成發。

2017年勞動法對產假天數的規定

1、女職工生育享受98天產假,其中產前可以休假15天;

2、難產,增加產假15天;

3、生育多胞胎,每多生育1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

4、懷孕未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15天產假;

5、懷孕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42天產假;

另外,晚育產假的規定於2016年1月1日起已經取消了,修正為:“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獲得延長生育假的獎勵或者其他福利待遇。”全國各地的規定標準不一,應以當地最新頒發的《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為準。

2017年勞動法產假工資

根據《上海市城鎮生育保險辦法》,城鎮生育保險待遇專案包括生育生活津貼和生育醫療費補貼。其中,生育生活津貼可以理解為小夥伴們口中所說的“產假工資”。

參加本市城鎮生育保險且符合生育生活津貼領取標準的女職工生育或者流產的,其生育生活津貼的享受標準取決於:

生育生活津貼享受期限(即產假天數)

生育生活津貼計發標準(根據生育婦女繳費情況核定,所需資金由本市城鎮生育保險基金支付)

產假天數享受情況相信大家都比較瞭解,小編不再贅述,下面主要來聊聊繳費情況如何影響生育生活津貼計發標準。

從業婦女繳納城鎮社保累計滿一年

月生育生活津貼標準為本人生產或者流產當月所在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高於本市上年度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300%的,按300%計發,300%以上的高出部分由用人單位補差。

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低於本市上年度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60%的,按60%計發,但低於生育生活津貼最低標準的,按最低標準計發。

從業婦女生產或者流產前12個月內變動工作單位的,其月生育生活津貼按照其生產或流產前12個月內所工作的各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加權平均數計發。

生育生活津貼低於本人產假前工資標準(生育或流產前12個月內的平均工資性收入)的,由其生育或者流產時所在用人單位予以補差。

從業婦女繳納城鎮社保累計不滿一年

月生育生活津貼按最低標準計發。2009年起,生產或流產的生育婦女的月生育生活津貼最低標準按2892元計發。

從以上整理出來的資料可以瞭解到產假期間,女性職員產前可以獲得每月實發工資的八成,產後可以獲得生育津貼。所以,女性職員是完全沒有必要擔心產假的工資問題的。這些政策為女職員及其孩子的生活提供了一定的保障。若是大家對勞動法對於產假的薪資規定還有疑問的,敬請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