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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決勞動糾紛的方法都有哪些

勞動爭議 閱讀(1.67W)

在日常工作中,勞動者應該嚴格履行自己的義務,不要觸犯了單位的章程。不過,如果因單位的違法行為而與單位發生了勞動糾紛,勞動者要及時解決,積極維權。不過,要想解決勞動糾紛的方法都有哪些?勞動者要想有效地維權,解決勞動糾紛需要哪些證據呢?對於這些問題,下文中將一一為您介紹。

解決勞動糾紛的方法都有哪些

一、解決勞動糾紛的方法都有哪些

1、協商解決。

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就勞動糾紛問題直接進行協商,這不是必經程式,雙方可以協商,也可以不協商,完全出於自願。

2、申請調解。

當事人就已經發生的勞動糾紛向勞動糾紛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的程式。調解程式也由當事人自願選擇,調解協議不具有強制執行力,如果一方反悔,同樣可以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3、仲裁處理。

當事人將糾紛提交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進行處理的程式,如果想提起訴訟打勞動官司,必須經過仲裁程式,不能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4、訴訟解決。

即我們平常所說的打官司。 訴訟程式的啟動是由不服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裁決的一方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後啟動的程式。 訴訟程式具有較強的法律性、程式性,作出的判決也具有強制執行力。

二、解決勞動糾紛需要哪些證據

勞動者通過勞動保障監察、勞動爭議仲裁、行政複議等法律途徑維護自身合法權益,或者申請工傷認定、職業病診斷與鑑定等,都需要提供證明自己主張或案件事實的證據。如果勞動者不能提供有關證據,可能會影響自身權益。因此,勞動者在平時的工作中,應該注意保留有關證據。主要的證據包括:

1、來源於用人單位的證據,如與用人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或者與用人單位存在事實勞動關係的證明材料、工資單、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時收取押金等的收條、用人單位解除或終止勞動關係通知書、出勤記?等。

2、來源於其他主體的證據,如職業中介機構的收費單據。

3、來源於有關社會機構的證據,如發生工傷或職業病後的醫療診斷證明或者職業病診斷證明書、職業病診斷鑑定書、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寄出舉報材料等的郵局回執。

4、來源於勞動保障部門的證據,如勞動保障部門告知投訴受理結果或查處結果的通知書等。

另外,《工傷保險條例》第19條規定,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認為是工傷,用人單位不認為是工傷的,由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

希望這些內容能夠幫助您解決您所遇到的問題。不管是什麼型別的勞動糾紛,勞動者要想成功維權,就必須要重視對勞動證據的收集。因一旦提起勞動仲裁甚至是勞動訴訟,證據都是決定勞動者能否勝訴的關鍵因素。因此,在勞動糾紛發生之初,勞動者就要有證據意識,及時收集並儲存好證據,必要時可以向勞動糾紛方面的專家律師尋求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