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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保障糾紛解決方式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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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勞動保障糾紛解決方式:

勞動保障糾紛解決方式有哪些

1、勞動爭議發生後,當事人可以向本單位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

2、調解不成,當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3、當事人一方也可以不經調解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4、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五條,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不願協商、協商不成或者達成和解協議後不履行的,可以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

不願調解、調解不成或者達成調解協議後不履行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規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二、可以起訴的勞動爭議情形:

①除了《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規定的特殊情形外,不服勞動仲裁的情形;

②對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決定的,申請人可以就該勞動爭議事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③對申請勞動仲裁的案件在60日後都沒有作出裁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勞動仲裁是前置,必須經過勞動仲裁以上3種情況後才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三、仲裁申請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1、勞動者的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工作單位和住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

2、仲裁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理由;

3、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

書寫仲裁申請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申請,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記入筆錄,並告知對方當事人。申請人申請仲裁應當提交書面仲裁申請,並按照被申請人人數提交副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