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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糾紛應該通過哪些方式解決

勞動爭議 閱讀(4.8K)

依據我國勞動法以及其他相關法律的規定,發生勞動爭議時,勞動者可以與用人單位進行協商,也可以請工會或者第三方共同與用人單位協商,達成和解協議,但是,協商也並非處理勞動爭議的畢竟程式,當事人不願意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可以向本單位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或者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雙方經調解達成協議的,應當製作調解協議書,調解協議書由雙方當事人簽名或者蓋章,經調解員簽名並加蓋調解組織印章後生效。

勞動糾紛應該通過哪些方式解決

其次,當事人也可以申請勞動仲裁進行維權,但是需要注意的是,申訴人應在權利被侵害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書面提出申請。當事人按仲裁委員會提供的《申訴書》填寫一式二份,附勞動合同、身份證影印件及相關的證據材料,自當事人提交符合填寫要求的申訴書之日起七日內,仲裁委員會將做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決定,並在做出決定之日起七日內通知當事人。

根據我國勞動法以及仲裁法的相關規定,當事人可以委託不超過二名的律師或其他人代理參加仲裁活動;委託他人蔘加仲裁活動,必須向仲裁委員會提交有委託人簽名或者蓋章的授權委託書,委託書應明確委託事項和許可權。此時就需要注意,勞動爭議案件一般由申訴人提供證據;因用人單位應做出開除、除名、辭退、解除勞動合同、減少勞動報酬、計算勞動者工作年限等決定而發生勞動爭議的,由用人單位負責提供證據。

雙方當事人應按仲裁庭指定的時間到達指定的地點參加庭審活動。申訴人無正當理由未到庭的,按撤訴處理;被訴人無正當理由未到庭的,仲裁庭可進行缺席審理並做出缺席裁決;仲裁員審理勞動爭議案件應當先行調解,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者調解書送達前當事人反悔的,仲裁庭應當及時裁決。當事人對裁決不服的,自收到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可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期滿不起訴的,裁決即發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