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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不續簽勞動合同怎麼處理

勞動合同 閱讀(2.82W)

單位不續簽勞動合同的處理是連續兩次簽訂勞動合同的,或者勞動者連續工作十年以上的,有權要求籤訂無固定期限合同,用人單位一般不能拒絕。不能與勞動者續簽合同,因此用人單位應給與勞動者以經濟補償。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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