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工資服務>平均工資>

用人單位不簽訂勞動合同怎麼處理

平均工資 閱讀(2.55W)

國家的法律要求員工與公司之間應該有勞動合同來限制,這也就是要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那麼如果公司不想要與員工簽訂合同,用人單位不簽訂勞動合同怎麼處理,根據相關的說法,這個時候我們作為員工來講,就可以到有關部門進行仲裁,具體看下文。

用人單位不簽訂勞動合同怎麼處理

一、用人單位不簽訂勞動合同怎麼處理的介紹

沒有勞動合同,一旦外出務工人員自身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將會給自身維權帶來諸多不便。本期“我要進城去打工”欄目邀請鄭州市人社局農管中心副主任顧珂就如何防範應對簽訂勞動合同過程中遇到的問題為農民工進行解答。工資單罰款條最好別扔農民工:用人單位招用後故意不按規定訂立勞動合同,務工者應該採取哪些措施?顧珂:用人單位不簽訂勞動合同的做法是違法的。《勞動法》第九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的條件而解除勞動合同或者故意拖延不訂立勞動合同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對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根據《關於違反<勞動法>有關勞動合同規定的賠償辦法》的規定,用人單位故意拖延不訂立勞動合同,即招用後故意不按規定訂立勞動合同,或勞動合同到期後故意不及時續訂勞動合同,對勞動者造成損失的,應賠償勞動者損失。如果遇到用人單位不與務工者簽訂勞動合同,務工者應當主動提出簽訂勞動合同的要求:一是直接向用人單位提出簽訂勞動合同的要求。

二、用人單位不簽訂勞動合同怎麼處理該怎樣實施

二是如果用人單位有工會組織,務工者也可以向工會反映情況,請工會出面向用人單位提出要求。三是如果用人單位執意不肯簽訂勞動合同,務工者可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區的勞動行政部門反映情況,由勞動行政部門督促用人單位與務工者簽訂勞動合同。四是在平時的工作中,隨時留意儲存能夠證明事實勞動關係的材料,以避免在出現勞動糾紛時,無法維權。工作牌或工作證,能夠證明勞動關係的工作證上要蓋用人單位公章才有效,或者是工作牌上要有員工編號。人證,以非利害關係的人員作證,證明事實勞動關係,再配以其他的佐證也可以為事實勞動關係提供支援。必須以書面形式證明,書面形式上要有證人的工作牌和身份證影印件,寫明與被證明人之間的同事關係,並加蓋證人手印。工資單,與用人單位發生勞動關係,都會發放工資,因此要留好近一年或一年以上的工資條。工資條上沒有公章的,要與有工號的工作牌同時出示才有效。其他證明,如出入證、罰款條、參加社保登記表、退保登記表、優秀職工證書等。

三、用人單位不簽訂勞動合同怎麼處理其他內容

試用期最長不超6個月農民工:試用期到底有多長時間?試用期是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為相互瞭解和選擇而約定的一定期限的考察期。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國家規定,勞動合同期限在6個月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15日;勞動合同期限在6個月以上1年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30日;勞動合同期限在1年以上2年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60日。現在一些用人單位為降低人工成本,隨意延長試用期,且在試用期內不簽訂勞動合同,以此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勞動者應該知道,當你和用人單位已經實際履行勞動權利和義務時,雙方的勞動關係已經建立。雙方的權利義務應受到法律保護。同時,只有簽訂勞動合同時,雙方才可以約定試用期,而不是在試用期滿後才簽訂勞動合同。

我們國家也是明令的規定的,為了保障合法人的相關權益,尤其是對於員工的基本權益來說,只有簽訂勞動合同的時候,雙方才能夠約定一定的條件,員工的利益也就能夠受到保障,如果不能夠受到保障,應該到有關部門進行維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