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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單位辭退和不續簽勞動合同如何處理?

勞動合同 閱讀(3.08W)

一、用人單位辭退和不續簽勞動合同如何處理?

用人單位辭退和不續簽勞動合同如何處理?

辭退和不續簽勞動合同存在一定的區別,非法定條件下辭退勞動者,或者在勞動者的勞動合同到期,用人單位提出不與勞動者續簽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均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按照每做滿一年支付一個月的工資標準進行補償。如果勞動者符合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情形,用人單位拒絕續簽的屬於違法終止,應該支付勞動者賠償金,標準為每工作1年支付2個月工資。

1、用人單位提出不續簽的,應該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金,工作1年支付1個月工資;如果勞動者連續簽訂兩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或者已經連續工作滿十年以上,可以要求續簽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拒絕續簽違法,應該支付勞動者賠償金,工作1年支付2個月工資;

2、勞動者不續簽的話,除非是以用人單位提供的新的勞動合同約定的條件提高為由才有經濟補償金,否則無經濟補償金。

二、應當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情形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1、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2、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3、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勞動合同到期,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綜上所述,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勞動合同到期,用人單位不續簽勞動合同辭退勞動者,應當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支付經濟補償,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經濟性裁員是一年一個月補償,如單位是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可以要求一年兩個月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