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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到期用人單位不續簽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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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勞動合同到期用人單位不續簽怎麼辦?

勞動合同到期用人單位不續簽怎麼辦?

勞動合同到期後,單位不與勞動者續簽的,那麼,單位需要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以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其支付經濟補償金。一般除公司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以外,勞動者都可以要求獲得經濟補償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二、勞動者在什麼樣的情況下可以提出解除勞動合同?

依照勞動合同法規定的條件、程式,勞動者可以與用人單位解除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1、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協商一致的;

2、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的;

3、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3日通知用人單位的;

4、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5、用人單位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6、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7、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8、用人單位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勞動者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9、用人單位在勞動合同中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

10、用人單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

11、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

12、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

13、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在此,需要指出的是:在用人單位沒有違法的情況下,勞動者主動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一般是沒有經濟補償金的。

綜上所述,從用人單位的角度出發,要及時做好勞動合同續簽工作,如果需要續簽勞動者,最好在原勞動合同到期之前,就續簽好勞動合同,以避免未及時續簽勞動合同的法律責任。若未續簽勞動合同的時間滿一年,則視為用人單位建立了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