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勞動合同>其它勞動合同>

單位不續簽勞動合同理由

其它勞動合同 閱讀(3.27W)
單位不續簽勞動合同理由

新員工入職到新的單位時候,需要簽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簽了才保障自己的勞動關係的合法性,要是自己沒有簽訂勞動合同,自己的權益就可能會受到公司的侵犯。《勞動合同法》中規定,當事人訂立和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必須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

精選律師 · 講解例項

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理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勞動合同法規定的條件、程式,用人單位可以與勞動者解除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一)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的;



    (二)勞動者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三)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四)勞動者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五)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六)勞動者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單位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七)勞動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八)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九)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十)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十一)用人單位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十二)用人單位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十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減人員的;



    (十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