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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到期單位不續簽還在上班怎麼處理

勞動合同 閱讀(1.45W)

一、合同到期單位不續簽還在上班怎麼處理

合同到期單位不續簽還在上班怎麼處理

勞動合同到期後,用人單位和勞動者沒有續簽,勞動者還在繼續工作,按照《勞動合同法》規定要求,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勞動者可以要求支付從第二月起支付每月二倍工資。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視作簽訂無固定期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若勞動者無過錯情況下,用人單位屬於違規解除勞動合同,需要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合同到期一般會出現兩種情形,分別是:合同解除和合同續訂。

合同解除

合同當事人約定的合同期限屆滿,因為合同目的已經達成或者合同當事人認為合同期間的合作並不是滿意等原因,選擇解除合同,使得合同終止。當然,合同當事人之間的合同權利義務也隨之終止。

合同續訂

合同當事人約定的合同期限屆滿,基於前期的合作交流,雙方協議選擇續訂合同。這種續訂較為常見的是在勞動合同之中,用人單位對於合同期間員工的表現較為滿意而選擇繼續簽訂勞動合同。此外在租賃合同,特別是在房屋租賃合同之中,合同續訂也比較常見。

二、勞動合同到期不續簽是否需要賠償:

如果單位不續簽,需要進行經濟補償。

如果員工不續簽,要看具體情況又細分為兩種情況:

1、如果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原來勞動條件,員工仍然不續簽的,則不進行經濟補償。

2、如果單位降低原來勞動條件,員工不續簽的,則單位還要進行經濟補償。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1年支付1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6個月以上不滿1年的,按1年計算;不滿6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3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3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12年。

合同到期以後如果單位不進行續簽的話,需要向勞動者作出經濟補償,但是合同到期以後,單位並沒有表示是否進行續簽額員工再繼續進行工作的話,那麼會視同為按照原合同繼續履行,但是需要在一個月以內進行續簽合同,否則需要補償雙倍薪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