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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滿4年單位不續簽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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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滿4年單位不續簽怎麼辦?

一、勞動合同滿4年單位不續簽怎麼辦?

1.公司不續簽合同完全合法,這是公司的合法權力和自由。只有在公司願意續簽的前提下,才可以依法要求簽訂無固定期限合同,而公司現在不願續簽,那麼也就不存在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說法。按照正常手續,應當在通知書上簽字確認。

2.公司不續簽不一定非要書面通知,合同到期後自然終止,雙方解除勞動關係,公司辦理離職手續。

3.可以要求公司出具公司提出不續簽合同的書面通知,並且要求公司按照你二年的工齡支付二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4.要求單位開具不續簽合同通知書、辦理離職手續、開具離職證明、支付經濟補償金、結算工資、轉移社保及檔案關係等。

二、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

第十四條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二)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第四十四條勞動合同終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一)勞動合同期滿的;

(二)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三)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四)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五)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勞動合同期滿後,用人單位有權不與勞動者續簽勞動合同,但必須按照法律規定的標準支付勞動者一定的補償金。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是勞動者主動要求離職的,則用人單位可以不予賠償,但如果是用人單位通過降低工資待遇等手段迫使勞動者離職的,可以申請勞動仲裁來進行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