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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不續簽訂勞動合同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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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單位不續簽訂勞動合同怎麼辦?

單位不續簽訂勞動合同怎麼辦

雖然我國勞動法要求,用人單位和勞動者之間必須簽訂勞動合同,但是雙方勞動關係的建立卻不以勞動合同的簽訂為準,而是以用人單位的用工事實為準,也就是說,即便用人單位未及時和勞動者續簽勞動合同,只要勞動者仍實際在用人單位上班,那麼雙方依然建立了勞動關係。

同時,為了促使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法》規定了用人單位不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的諸多法律責任,如: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再如: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一般來說,勞動合同到期公司不續簽應當提前30天通知,否則應支付一定的代通金,一般是一個月工資。另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之日起7日內為勞動者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係的有效證明。勞動者可以憑有效證明材料,直接辦理失業登記手續,領取相關的失業保障金。

二、如何續簽勞動合同

1、勞動合同期滿,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同意續延勞動關係的,應當在勞動合同期滿前依法續簽勞動合同。

2、員工若患有職業病或其因工負傷並被確認達到規定的傷殘等級,要求續簽勞動合同的,企業應與其續簽合同。

3、員工若在企業連續工作滿10年以上,在續簽勞動合同時,其要求續簽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企業應與其續簽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4、勞動合同期滿後,企業不想續簽合同,但未能與員工辦理終止勞動合同手續,形成事實勞動關係的,視為續延勞動合同,企業應當與員工續簽勞動合同。

5、企業與員工續簽勞動合同,無論期限多少,都不得約定試用期。

綜上所述,如果勞動者仍在用人單位工作,而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續簽勞動合同,則可能導致支付勞動者雙倍工資、與勞動者簽訂無固定期限合同這兩種法律責任。但在實際操作中,上述法律責任的承擔在各地司法實踐中存在不同。如支付二倍工資的起算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