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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養老保險用勞動合同之間的關係是什麼?

勞動合同 閱讀(2.87W)

上養老保險用勞動合同之間的關係是什麼?

我們能夠知道,如果要一個員工有勞動合同,就意味著他與一個公司是有合同關係的,那麼這個公司也就會給這個員工上繳保險,那麼上養老保險用勞動合同之間的關係是什麼?根據規定員工在有勞動合同期間,應該就會有勞動保險作為保障。詳細看下文。

和單位簽訂勞動合同後,單位和職工就必須按規定繳納社保

根據《社會保險法》的規定,不管用人單位和職工是否簽訂了書面的勞動合同,只要雙方存在勞動關係的,都必須按規定繳納社保。

《社會保險法》第五十八條 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內為其職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未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其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

勞動合同法

第十條 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第十四條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勞動法

第九十八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的條件解除勞動合同或者故意拖延不訂立勞動合同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對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一百條 用人單位無故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其限期繳納;逾期不繳的,可以加收滯納金。

只要簽訂勞動合同,成為用人單位的職工,就必須繳納社會保險,包括養老保險。

社會保險法明確規定:

第二條 國家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生育保險等社會保險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傷、失業、生育等情況下依法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

第三條 社會保險制度堅持廣覆蓋、保基本、多層次、可持續的方針,社會保險水平應當與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

第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和個人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有權查詢繳費記錄、個人權益記錄,要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供社會保險諮詢等相關服務。

閱讀過本篇文章的相關的內容之後,我們就能夠知道關於養老保險與勞動合同之間的相關的關係,其實我們已經能夠知道,在有勞動合同的前提下,社保等相關的養老保險就一定會跟隨著,文章講述的就是關於上養老保險用勞動合同之間的關係是什麼的相關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