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勞動合同關係上訴書的內容是什麼?
民事上訴書
上訴人:名稱:_____ 住所:___________ 電話:______
法定代表人:名稱:_________________ 職務:______
委託代理人:姓名:_____ 性別:_______ 年齡:______
民族:____ 職務:____ 工作單位: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
上訴人因__________一案,不服_____法院於____年__月__日__字第__號判決,現提出上訴。
上訴理由及請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此 致
_____人民法院
上訴人:________(蓋章)
法定代表人:______(簽章)
____年__月__日
附:1、本上訴書副本___份。
2、有關證明材料___件。
二、上訴的有關司法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二百三十三條 人民法院受理的上訴案件,一般應當有上訴狀正本及副本。
上訴狀內容應當包括:第一審判決書、裁定書的文號和上訴人收到的時間;第一審法院的名稱;上訴的請求和理由;提出上訴的時間;上訴人簽名或者蓋章。如果是被告人的辯護人、近親屬經被告人同意提出上訴的,還應當寫明提出上訴的人與被告人的關係,並應當以被告人作為上訴人。
第二百三十四條 被告人、自訴人、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和被告人因書寫上訴狀確有困難而口頭提出上訴的,第一審人民法院應當根據其所陳述的理由和請求製作筆錄,由上訴人閱讀或者向其宣讀後,上訴人應當簽名或者蓋章。
第二百三十六條 被告人、自訴人、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人和被告人通過第一審人民法院提出上訴的,第一審人民法院應當審查上訴是否符合法律規定。符合法律規定的,應當在上訴期滿後三日內將上訴狀連同案卷、證據移送上一級人民法院,同時將上訴狀副本送交同級人民檢察院和對方當事人。
第二百三十七條 被告人、自訴人、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人和被告人直接向第二審人民法院提出上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上訴狀後三日以內將上訴狀交第一審人民法院。第一審人民法院應當審查上訴是否符合法律規定。符合法律規定的,應當在接到上訴狀後三日以內將上訴狀連同案卷、證據移送上一級人民法院,同時將上訴狀副本送交同級人民檢察院和對方當事人。
第二百三十八條 被告人、自訴人、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人和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在上訴期限內要求撤回上訴的,應當准許。
第二百三十九條 被告人、自訴人、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人和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在上訴期滿後要求撤回上訴的,應當由第二審人民法院進行審查。如果認為原判決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應當裁定準許被告人撤回上訴;如果認為原判決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或者將無罪判為有罪、輕罪重判等,應當不准許撤回上訴,並按照上訴程式進行審理。
對於上訴的具體情況,是可以根據實際的訴訟請求來進行處理的,不同的案件由於其民事糾紛的具體情況不同,所認定的上訴狀內容也是不同的,二審法院根據實際可以對相關證據進行審查,存在法律適用錯誤的可以重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