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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關係與社保之間有哪些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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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關係與社保之間有哪些關係?

我們在進行勞動時,首先要保證自己的勞動關係與用人單位是合法的。這樣才能合法的討要自己的工資,在發生勞動糾紛時才能獲得相應的賠償。那勞動關係與社保之間有哪些關係呢,下面小編就為你進行詳細的解答方便你對這部分的瞭解。

一、勞動法對勞動合同及勞動關係作了如下的規定:

1.第十條 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係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2.第十一條 用人單位未在用工的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與勞動者約定的勞動報酬不明確的,新招用的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按照集體合同規定的標準執行;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規定的,實行同工同酬。社會保險法對員工的社會保險作了如下相關規定:

3.第十條 職工應當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共同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無僱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可以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由個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工作人員養老保險的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4.第十一條 基本養老保險實行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由用人單位和個人繳費以及政府補貼等組成。

5.第二十三條 職工應當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由用人單位和職工按照國家規定共同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無僱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可以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由個人按照國家規定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6.第二十四條 國家建立和完善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7.第二十五條 國家建立和完善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制度。

我國的相關社保法律規定,相關的用人單位在與勞動者進行簽訂勞動合同後,形成了合法的勞動關係。就應對自己的所屬公司或企業內的職工進行相應的勞動保護,這裡面就包括勞動者的社保,來保障勞動者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