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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關係和勞動關係的區別包括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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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勞動合同關係和勞動關係的區別包括什麼?

勞動合同關係和勞動關係的區別包括什麼?

1、勞動關係,從《勞動法》意義上講,勞動關係是指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為其成員,勞動者在用人單位的管理下提供有報酬的勞動而產生的權利義務關係。勞動關係包括事實勞動關係和勞動合同關係。

事實勞動關係是指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或者無有效書面勞動合同而形成的勞動用工關係。根據勞動部《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2條和第17條的規定,我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與勞動者之間,只要形成勞動關係,即勞動者事實上已成為企業、個體經濟組織的成員,併為其提供有償勞動,可認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形成了事實勞動關係,適用勞動法。勞動合同關係是指依據勞動法、勞動合同法的規定,通過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形成的法律上的勞動用工關係。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可依法通過訂立、履行、變更書面勞動合同建立勞動合同關係。

2、勞動合同,根據《勞動法》第十六條的規定,勞動合同是指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確立勞動關係、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勞動合同是要式合同,必須採用書面形式訂立,口頭訂立勞動合同的,視為沒有訂立勞動合同,即雙方之間不存在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經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依法訂立並簽字或者蓋章即行成立並生效。

因此,簡單從性質上講,勞動合同是一種協議,而勞動關係是一種權利義務關係,這也是兩者最根本的區別之一。

二、勞動合同成立與勞動關係建立沒有必然聯絡

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勞資雙方之間不一定存在勞動關係。建立勞動關係的,勞資雙方也不一定已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1、訂立了書面勞動合同的,勞資雙方之間不一定存在勞動關係。

書面勞動合同一經雙方簽字或者蓋章即行成立並生效,但勞動關係自用工之日起建立。因此,自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時起至實際用工之日前,勞動關係並沒有建立,若雙方因勞動合同履行發生爭議,只能適用合同法的有關規定處理,而不適用勞動法律的規定。例如: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後,無正當理由拒絕勞動者按照雙方訂立的勞動合同的約定到本單位工作的,勞動者可以依據合同法的有關規定請求用人單位繼續履行勞動合同,而不能適用勞動合同法的有關規定追究用人單位的勞動法律責任。

2、建立勞動關係的,勞資雙方不一定已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第十條第二款規定,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又根據勞動部《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7條和《關於確立勞動關係有關事項的通知》的相關規定,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但同時具備下列情形的,勞動關係成立:

(1)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主體資格;

(2)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各項勞動規章制度適用於勞動者,勞動者受用人單位的勞動管理,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有報酬的勞動;

(3)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是用人單位業務的組成部分。

據此,用人單位沒有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但同時符合上述三個條件的,則認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成立勞動關係,即形成事實勞動關係。

在現實生活中,企業勞動合同簽訂率低的現象普遍存在,有的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已連續工作幾年、十幾年、幾十年,用人單位也從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根據上述規定,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已形成事實勞動關係。因此,建立勞動關係的,也不一定均已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關係只是勞動關係中的一種,事實勞動關係與勞動合同的關係在本質上存在著區別,雖然二者都需要付諸勞動與支付報酬同時存在。只要用人單位僱傭勞動者勞動關係就已經確立,但若未簽訂勞動合同雙方的權利與義務是模糊的很大程度上不受法律保護,故而為了雙方權益能有所保障最好還是簽訂勞動合同確立勞動合同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