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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法關於養老保險規定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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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勞動合同法關於養老保險規定是什麼?

勞動合同法關於養老保險規定是什麼?

《勞動法》第七十二條 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社會保險法》第十條職工應當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共同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可以詳細瞭解下《社會保險法》,很實用。

只要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雙方達成一致便可以簽訂合同,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係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二、其他人員繳納養老保險比例是多少?

下列人員按以下辦法申報和核定繳費基數,繳費基數低於繳費時上一年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60%的,按60%作為繳費基數,高於繳費時上一年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300%的,按300%作為繳費基數。

(一)調動工作的職工,按到新單位後領取的月工資收入作為繳費基數。以後月工資收入變動的,按變動後的月工資收入作為繳費基數。

(二)轉業、退役軍人和機關、事業單位職工到企業工作,按到企業工作後的月工資收入作為繳費基數。

(三)企業內部退養職工,按其內退前12個月的月平均工資收入作為繳費基數;如果內退期間生活費高於該收入的,以內退生活費作為繳費基數;內退生活費有增長的,相應調整繳費基數。

(四)在醫療期內的病休職工、因企業停工放假連續半年以上的職工,按實際領取的疾病津貼或生活費作為繳費基數。

(五)與企業協議保留勞動關係退出工作崗位自謀職業的職工,按上一年四川省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作為繳費基數。

(六)對按承包協議等情況不能準確核定工資收入的職工,按上一年四川省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作為繳費基數。

(七)公派出國、出境工作,外派、外借到其他單位工作的職工,按其實際領取的月工資性收入作為繳費基數。

(八)企業派出的脫產學習人員,保留勞動關係由企業支付工資的,按實際領取的月工資性收入作為繳費基數。與企業協議保留勞動關係、企業不支付工資的脫產學習人員,按脫產學習前12個月的月平均工資作為繳費基數。

綜上所述,職工應當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共同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無僱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可以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由個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