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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關係勞資關係之間的關係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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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關係勞資關係之間的關係是怎樣的

其實在改革開放以後,我國的勞動關係的表現形式是非常多的。不管是普通的僱傭關係,還是臨時性的勞務關係的,只要與用人單位存在確實勞動關係的話,如果發生了勞動糾紛,一般情況下自己的一些權利都是可以得到法院的支援的。在下文中小編將為大家介紹的是,勞動關係勞資關係之間的關係是怎樣的?

一、勞動關係勞資關係之間的關係是怎樣的?

勞資關係是勞動資本,存在於勞動合同關係當中,當雙方在勞動合同有效期內發生勞資關係,可以到勞動仲裁部門上訴,合理維權。資方為了生產或工作上的需要,有僱用與解僱工人及職員之權。資方解僱工人及職員,在集體合同及勞動契約上有規定者按規定辦理;無規定者須於解僱前十日通知勞方並酌給勞方若干遣散費。遣散費之數額應按工廠企業之營業情況與職工在本企業工作時間之長短而定,最低不得少於半個月的實際工資,最高不得超過三個月的實際工資,但季節性工人、臨時工人及因工人職員的過失而解僱者不在此例。

二、勞資關係

勞資關係,是指勞工和資方之間的權利和義務的關係,這種關係通過勞資雙方所簽訂的勞動契約和團體協約而成立。勞資關係或稱為勞僱關係,一方面是受僱主僱用,從事工作獲取工資者,另一方面是僱用勞工的事業主、事業經營之負責人或代表事業主處理有關勞工事務之人,彼此間的關係即屬勞僱關係。

三、法院不受理的勞動爭議是什麼?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有關勞動爭議案件解釋,不屬於勞動爭議,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有:

1、勞動者請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發放社會保險金的糾紛

2、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因住房制度改革產生的公有住房轉讓糾紛

3、勞動者對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的傷殘等級鑑定結論或者對職業病診斷鑑定委員會的職業病診斷鑑定結論的異議糾紛

4、家庭或者個人與家政服務人員之間的糾紛

5、個體工匠與幫工、學徒之間的糾紛

6、農村承包經營戶與受僱人之間的糾紛

7、因繳納住房公積金引發的糾紛。

8、政府主管部門在對企業國有資產進行行政性調整、劃轉過程中發生的糾紛,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與企業改制相關的民事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

9、用人單位與其招用的已經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的人員發生用工爭議,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按勞務關係處理。

在上述資料當中,小編詳細的為大家介紹了一下勞動關係勞資關係之間的關係是怎樣的問題。我們可以看出,實際上勞資關係也是屬於勞動關係的一種,也就是說勞資關係也是受法律保護的。另外,我國法院在處理勞動爭議的時候,針對一些不符合國家規定的勞動爭議,法院是不進行受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