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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單位不給勞動合同不簽訂勞動合同怎麼辦?

勞動合同 閱讀(2.32W)

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用人單位不給勞動合同不簽訂勞動合同怎麼辦?

勞動者在與所僱用單位試用期滿後或者在與上一個勞動合同期滿後,所在公司未予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或者不續簽勞動合同,但仍要求繼續工作的是可以要求賠償和仲裁的,不過具體情況要具體分析。

1、單位嚴重違法,勞動合同法規定,建立勞動關係一個月內應該簽訂勞動合同

2、因為單位的違法行為,勞動者可以隨時辭職,並要求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雙倍工資(最多11個月)等,支付加班工資

3、屬於勞動糾紛,應該儘快去提出勞動仲裁,勞動者不需要承擔任何責任,可以隨時離職。單位沒有權利扣押任何工資

4、蒐集一些證據能夠證明勞動者與這個單位存在勞動關係的,比如工作牌、工資卡、考勤記錄等任何一個。當然單位給勞動者交的保險是最好的證據

要拿到雙倍工資必須具備幾個前提:

首先,勞動者本身同意並積極與用人單位籤合同,但是單位拒絕簽訂,像這樣未籤合同的責任不在勞動者,那麼討要雙倍工資理所當然;

其次,簽訂勞動合同有一個月的過渡期,只要在建立勞動關係後一個月內簽訂勞動合同都視作合法行為。

第三,法律明確規定的是用人單位不依法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才須承擔支付每月兩倍工資的法律責任,如果是由於勞動者故意或不願意與用人單位簽訂書面的勞動合同的,則不適用於該條款。

另外,《勞動合同法》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也要支付經濟補償,但前提是“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這表示如果用人單位保持或提高工資等條件下,勞動者仍不續約,則企業也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

相關法律法規

根據《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綜上所述,我國社會中,勞動合同是用來明確雙方權利義務的依據,也是防止企業與勞動者發生糾紛和爭議的一個重要措施,如果員工未籤勞動合同,被無故辭退,用人單位應當給予勞動者一定的經濟賠償,具體賠償標準與建立勞動關係時間相關,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係自用工之日起建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