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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單位不給籤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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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單位不給籤勞動合同

新員工入職到新的單位時候,需要簽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簽了才保障自己的勞動關係的合法性,要是自己沒有簽訂勞動合同,自己的權益就可能會受到公司的侵犯。《勞動合同法》中規定,當事人訂立和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必須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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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單位不給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第十六條明確規定:“勞動合同文字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實踐中,有的用人單位只讓勞動者在空白的勞動合同書上簽字,不讓勞動者和知曉勞動合同的內容,或者以種種理由用人單位不給勞動合同,造成勞資雙方的資訊嚴重不對稱。這種情況下,一旦發生糾紛,勞動者就處於無“據”可查的處境,即說不清工資多少 不知道執行什麼工時 有時連是否與公司存在勞動關係都無法證明,導致自己的利益受到侵害。 實際上,用人單位拒不將勞動合同書交給勞動者,是要負法律責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