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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沒有哪些條款就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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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勞動合同沒有哪些條款就不成立?

勞動合同沒有哪些條款就不成立?

勞動合同沒有雙方當事人的基本資訊,勞動合同的期限,勞動工作的時間,工作地點等條款就不成立。從《勞動合同法》第17條的規定中可以看出,勞動合同的必備條款有:

(1)訂立合同的雙方當事人的基本資訊:按照《勞動合同法》第17條第1款第(1)項和第(2)項的規定,所謂的基本資訊是指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與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2)勞動合同期限:是指合同的有效時間,起於合同生效之時,終於合同終止或解除之時。勞動合同可以有固定期限,也可以無固定期限,或者以完成一定的工作為期限。合同中應有規定期限的條款,若沒有規定又不能通過其他方法明確必要的期限時.合同不能成立。就具體的勞動合同而言,當事人在不違背法律禁止性規定的前提下,可自行協商合同期限。

(3)工作時間、工作地點、工作內容和休息體假:主要是指勞動者為用人單位提供的勞動,是勞動者應履行的主要義務,以及勞動者工作的場所或者地點勞動者被錄用到用人單位以後,應擔任何種工作或職務,工作上應達到什麼要求等,應在勞動合同中加以明確。雙方可在協商一致的基礎上明確勞動者所應從事工作的型別及其應達到的數量指標、質量指標等,也可以參照同行業的通用標準來執行。關於勞動或工作的時間、地點、方法、範圍和休息體假等,法律有統一規定的,依照法律執行;沒有統一規定的,可由雙方協商,但不能違背法律的基本原則。

(4)勞動報酬:用人單位應向勞動者支付勞動報酬,這是用人單位的主要義務;與之相對應的,獲得勞動報酬是勞動者的權利:勞動報酬,專指勞動法中所調整的勞動者基於勞動關係而取得的各種勞動收入,其主要支付的形式是工資.此外還有津貼、獎金等。在勞動合同中應明確工資的數額,支付方法,獎金、津貼的數額及獲得的條件等。若法律已有明文規定的,應遵從規定。

二、簽訂勞動合同必須注意什麼?

(一)仔細瞭解情況,莫籤不知情合同。招用勞動者時,應當如實告知工作內容、條件、地點、職業危害、安全生產狀況、勞動報酬等情況。打工者簽訂勞動合同前,應儘量對用人單位的這些情況以及企業文化、發展趨勢、員工管理等進行全面瞭解,儘量與資質和聲譽較好的單位簽訂勞動合同,從源頭防範非法用工和侵害合法權益的情形發生。

(二)簽約落在紙上,莫籤口頭承諾合同。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口頭約定一旦發生糾紛各執一詞,打工者往往有口難辯。所以,打工者要主動提出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如單位不籤,可向當地勞動保障部門反映並由其督促簽訂。

(三)查清用人資格,莫籤主體不適格合同。事先了解單位名稱、法人是誰等情況,注意與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人直接簽訂勞動合同,對於轉包嚴重的行業要特別小心。比如,《關於加強建設等行業農民工勞動合同管理的通知》規定,建築工程專案部、專案經理、包工頭等都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

現實生活當中,現在很多人對於勞動合同的簽訂可能並不是特別的瞭解,對於勞動者來說是需要審查勞動合同當中的一些基本內容,因為有一些條款是屬於必須要簽訂的條款,否則即使是雙方當事人已經簽訂了勞動合同專案勞動合同本身也是不會成立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