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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房合同哪些條款不成立

房屋租賃 閱讀(2.6W)

不符合法律規定的條款都是不成立的。

租房合同哪些條款不成立

比如說:

1、為避免發生不安全事件,租客洗澡、洗頭或煮飯時,要開啟窗戶通風通氣,如果租客不聽,發生的一切事故均由租客承擔。理由:房東在裝修熱水器、燃氣時就應當考慮好通風問題,如果因房屋本身構建通風不暢,房東要求租客自身開啟窗戶等通風的,屬於加重租客義務,排除房東主要責任的情形。

2、如果租客延期繳付水電氣費、物管費、滯納金等,造成經濟損失全由租客承擔,且房東有權解除或終止房屋租賃合同。理由:房東有義務繳納水電氣費、物管費等,該條加重了租客義務,排除了房東自身的責任。

3、租客對房屋具有維修義務,如果因房屋質量而造成的損失,都由租客承擔相應責任。理由:經過約定,租客可以對房屋質承擔維修責任,但是由此造成的人身損害,房東有過錯的必須承擔責任。

4、出租期間,房屋一切裝置設施由租客使用並負責管理,由此引起的安全事故等責任均由租客個人負責。理由:經過約定,租客可以對設施承擔維修責任,但如果發生安全事故且房東有過錯的,比如沒有定期進行檢查,沒有及時發現危險情況等,房東均需要承擔一定責任。

5、舊租客租賃到期後,由新租客去收房入住。如舊租客延期交付,由新租客去追責,房東僅協助,並無違約責任。理由:收租屬於房東責任,新租客按時入住屬於新租客的權利,此格式條款排除了房東自身責任和租客的主要權利,加重了租客的義務。

6、租賃期間,房屋發生火災所造成的一切損失後果都由租客承擔,與房東無關。理由:如因房東故意、重大過失造成的租客的財產損害或者對於失火後造成租客人身損害,房東存在過錯的,房東均要承擔相應賠償責任。

日常生活中所簽訂的租賃合同大多數都是屬於格式合同內容都是既定的,但是格式合同的內容必須要符合法律的規定,否則如果不符合法律規定的話,都是屬於無效的條款,合同也是不成立的,條款也是不具備法律效力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