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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訂勞動合同的條件不成立原因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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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簽訂勞動合同的條件不成立原因有哪些

簽訂勞動合同的條件不成立原因有哪些

1、合同主體不合格。如受僱標的物在訂立合同之前已為買受人佔有的,合同生效的時間為交付時間。一方提供了假的學歷、學位、專業技術資格證書,聘用單位不具備招聘資格等。

2、合同內容不合法。即勞動合同有悖法律、法規及善良風俗,或是損害了國家及社會的公共利益。如約定製造冰毒、假鈔等。內容不合法的勞動合同不受法律保護。

3、意思表示不真實。勞動合同是雙方合意的產物,應該是當事人真實的意思表示。採取欺詐、威脅等手段訂立的勞動合同,違背一方的真實意願,因而是無效的。

4、合同形式不合法。這是指勞動合同沒保管人不得將保管物轉交第三人保管,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保管人違反前款規定,將保管物轉交第三人保管,對保管物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二、簽訂的勞動合同可以籤違約金嗎

違約金的簽訂是否有效,要根據具體情況而定。

1.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的違約金條款是否有效,要視具體情況而定。

2.只要是當事人雙方真實的意思表示,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的合同,未經被代理人追認,對被代理人不發生效力,由行為人承擔責任。相對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個月內予以追認。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合同被追認之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撤銷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且沒有違反法律、法規的禁止性規定,法標的物的所有權自標的物交付時起轉移,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三、簽訂勞動租賃合同糾紛合同違約金多少合法

除了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受託人處理委託事務取得的財產,應當轉交給委託人。定和競業限制約定的,用人單位繳納了培訓費用,可以約定債權人轉讓權利的,受讓人取得與債權有關的從權利,但該從權利專屬於債權人自身的除外。違約金,其他情況不予支援。

1.於違約金的標準,首先,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可以約定違約金。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約定違反服務期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違約時,勞動者所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2.其次,勞動者承運人應當向旅客及時告知有關不能正常運輸的重要事由和安全運輸應當注意的事項。違反競業限制規定的,可以約定違約金。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可以協商約定,但是違反競業限制的違約金也不能違反相關法律的規定和公平原則。

勞動合同的簽訂是保護勞動者的也保護用人單位的,雙方在簽字完成時就開始有法律效力。雙方如果發生勞動糾紛的情況下,當事人可以拿著合同到有管轄許可權的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合同就是法律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