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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職工產前假的規定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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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職工產前假的規定是什麼

一、女職工產前假的規定是什麼?

1、《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六條  女職工在孕期不能適應原勞動的,用人單位應當根據醫療機構的證明,予以減輕勞動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夠適應的勞動。對懷孕7個月以上的女職工,用人單位不得延長勞動時間或者安排夜班勞動,並應當在勞動時間內安排一定的休息時間。懷孕女職工在勞動時間內進行產前檢查,所需時間計入勞動時間。

需要指出的是,請產前假的條件有三個,即工作許可、本人申請、單位批准

2、相關法規規定:

女職工生育享受不少於九十八天的產假。(《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六十二條)

如女職工產假分別按下列情況執行(《杭州市女職工勞動保護辦法》第十四條)

(一)單胎順產者,給予產假九十八天,其中產前休息十五天,產後休息八十三天。

(二)難產者,增加產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育一個嬰兒,增加產假十五天。

(三)妊娠三個月內自然流產或子宮外孕者,給予產假三十天;妊娠三個月以上,七個月以下自然流產者,給予產假四十五天。

二、生育津貼怎麼算?

1、生育津貼計算公式:職工所在用人單位月繳費平均工資/30乘產假天數。(職工繳費基數按照職工所在用人單位上一年月平均工資計算);

2、低於上一年本市職工月平均工資60%的,按照上一年本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計算;

3、高於上一年本市職工月平均工資3倍以上的,按照上一年本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倍計算;

4、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資無法確定的,按照上一年本市職工月平均工資計算。

三、企業職工產假期間被辭退應該怎麼辦?

產假期間被辭退可以向勞動糾察大隊或當地勞動局進行舉報,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即使沒有勞動合同,也不能辭退,違反法律辭退的,可以要求賠償,根據工作年限來進行賠償,涉嫌違法的,可以申請經濟賠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一條,用人單位未在用工的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與勞動者約定的勞動報酬不明確的,新招用的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按照集體合同規定的標準執行;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規定的,實行同工同酬。

第四十二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 、第四十一條 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一)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二)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其實有些女職工在懷孕以後自己也會變得非常的矯情,有事沒事就想要和用人單位請假,或多或少的都以孕婦這種身份不太重視當前的工作,職工有時候自己都非常清楚當前這個階段和用人單位請假到底合不合適,意思就是,就算懷孕了也要擺正在用人單位的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