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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女職工產假規定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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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輕夫妻結婚後,下面就是準備生育子女了。很多女職工在懷孕的時候堅持上班,等預產期臨近的時候,職工向單位提出休產假。我國勞動法及相關法律明確了產假為職工的合法權益,單位不得侵害。那麼,國家女職工產假規定是什麼?下面我們通過本文一起了解下相關知識。

國家女職工產假規定是什麼?

一、國家女職工產假規定是什麼?

《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七條:女職工生育享受98天產假,其中產前可以休假15天;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女職工懷孕未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15天產假;懷孕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42天產假。

女職工產假期間的生育津貼,對已經參加生育保險的,按照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標準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對未參加生育保險的,按照女職工產假前工資的標準由用人單位支付。

女職工生育或者流產的醫療費用,按照生育保險規定的專案和標準,對已經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對未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用人單位支付。

《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第七條規定:“女職工在懷孕期間,所在單位不得安排其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孕期禁忌從事的勞動,不得在正常勞動日以外延長勞動時間;對不能勝任原勞動的,應當根據醫務部門的證明,予以減輕勞動量或者安排其他勞動。懷孕七個月以上(含七個月)的女職工,一般不得安排其從事夜班勞動;在勞動時間內應當安排一定的休息時間。”

二、單位侵害女職工產假權益怎麼辦?

女職工的特殊勞動保護權利受到侵害時,女職工可採取下列方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1、向企業主管部門或勞動監察部門申訴。《女職工勞動保護辦法》規定:“女職工勞動保護的權益受到侵害時,依照國務院的有關規定,有權向所在單位 的上級主管部門或者該單位所在地區、縣勞動部門提出申訴。受理申訴的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訴書之日起30日內作出處理決定。女職工對處理決定不服的,可在收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2、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需要注意的是應該在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一年之內。

3、對勞動行政部門處理決定或仲裁裁決不服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訴。

綜上所述,生育子女是自然規律,根據國家女職工產假規定,職工享有不低於98天的產假,如果是晚婚晚育,可以延長15天。產假期間的工資待遇不變,等產假結束後,職工可以領取生育津貼。另外,作為女職工的配偶,也可以休15天的陪產假。如果單位侵害職工權益,職工可以到勞動局投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