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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職工如何休產假和產前假

產假 閱讀(2.72W)

懷孕女職工休產假和產前假是法律賦予其的合法權益,任何人、任何單位都不能侵犯女職工的這種權益,否則的話就要承擔相應的責任。那麼你知道女職工如何休產假和產前假嗎?請閱讀下文了解。

女職工如何休產假和產前假

女職工如何休產假和產前假

一、只要是正常生育的女職工包括提前生產和超期生產,都可以享受產假90天,從預產期前的15天開始,一直休到預產期後第75天結束

產假期間女職工的工資報酬不變,享受不低於原全部工資收入的報酬標準包括基本工資、獎金、津貼等。如,上海市在實施了生育保險之後,這部分工資報酬是由生育保險基金直接發放的,但是生育保險發放的生育津貼有一個上限,女職工的實際工資標準一旦超過這個上限,那麼生育保險只支付上限以內的部分,上限以外的部分仍由用人單位支付。

二、考慮到有些女職工的實際身體情況有所差異,法律還規定了產前假。

即女職工懷孕滿7個月後,本人可以提出申請,經單位批准後可以給予兩個半月的產前假。產前假期間,職工的待遇標準為產假工資的80%。因為產前假是需要員工主動申請並且經過批准的,所以,如果女職工未申請或者單位因實際情況沒有批准產前假的話,女職工則不能享受產前假,但是仍然可以享受每天工間休息1小時的待遇,以此保障女職工懷孕期間必要的休息。

三、懷孕只有4個月是不能休產前假和產假的,目前只能休病假或事假。

當然,工資報酬是依照病假和事假的標準享受的。值得注意的是,如果是因為工作量過重而導致身體不適的,其實完全可以要求單位減輕工作量,根據相關規定,對懷孕期間的女職工,不應延長其勞動時間;對從事頻繁彎腰、攀高、下蹲、抬舉、搬運等容易引起流產、早產的工作,或者經區、縣級以上醫療機構證明不宜從事原工作的,應暫時調做其他適當工作或酌情減輕工作量。因此,可以先向單位提出減輕工作強度,如果仍然不能承受,可以申請病假或者事假,但要得到單位的同意。

四、懷孕並不能成為休病假的理由。

女職工懷孕後如果確實身體不適,有醫院相關證明需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企業可按照勞動部《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的規定》的規定給予醫療期,醫療期內應當支付工資,工資通常不能低於最低工資標準的80%,具體標準可參照當地地方性法規的規定。如果女職工未有相關醫院證明擅自休假,用人單位可根據規章制度的規定將該行為視為曠工行為,超過一定天數,可以其嚴重違反規章制度而解除勞動合同,曠工期間可不支付工資。懷孕並不能成為違紀行為的保護傘,在嚴重違反規章制度的情況下,女職工“三期”內同樣可以被解僱。

歷來女職工都是被法律保護的物件之一,也因此賦予了女職工很多方面的權利,例如休產假和產前假。如果用人單位不依法給予女職工休產假和產前假的話,可以到勞動監察部門進行投訴,以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