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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不願意無期限勞動合同的簽訂如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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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單位不願意無期限勞動合同的簽訂如何處理?

單位不願意無期限勞動合同的簽訂如何處理?

此時是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規定:“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以上,當事人雙方同意續延勞動合同的,如果勞動者提出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應當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1、當符合條件時,用人單位不予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屬違法行為。

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勞動者在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詳細可參考《勞動合同法》第14條中的四種情形),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與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因此,如果用人單位不與勞動者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違反法律規定。

2、用人單位不予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要付二倍工資。

另外,根據《勞動合同法》第82條的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而勞動關係仍然存在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因此,如果用人單位不籤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勞動者可以申請勞動仲裁,請求支付二倍工資,並要求籤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二、應該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情形有哪些

1、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2、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的規定,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1)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2)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3)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根據我國的立法規定,只要符合一定的條件,只要勞動者提出或同意的,用人單位應當與其簽訂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如果勞動者在用人單位工作連續滿10年,要求用人單位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拒絕,勞動者可以提起勞動仲裁,並且要求支付二倍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