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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者自願不籤勞動合同 | 用人單位能以此免責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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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訂勞動合同屬於國家強制性規定,是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不履行該義務就要承擔上述不利後果。由於勞動者自願不籤合同的宣告違反了法律規定,是無效的,因此不能免除用人單位應承擔的法律責任。無論勞動者是否自願不簽訂勞動合同,未簽訂的不利後果都由用人單位承擔。因此,遇到員工不願籤合同的情況,用人單位應向勞動者解釋清楚法律規定,依法在1個月內簽訂。對仍然不願籤的勞動者,應當及時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係。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十條規定,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係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勞動者自願不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能以此免責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