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勞動工傷>勞動關係>

職工隱瞞病情入職會被開除嗎?

勞動關係 閱讀(7.78K)

職工隱瞞病情入職會被開除嗎?

職工隱瞞病情入職會被開除嗎?

不應該。因為職工並沒有侵犯公司的知情權,職工行為並非欺詐公司,公司無權單方解聘。

1、隱瞞病情不能作為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理由。

2、如公司的規章制度中規定隱瞞病情屬於嚴重違紀,或員工在入職宣告中確認其有隱瞞、虛假陳述行為,公司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公司是否能解除隱瞞病情的員工還需具體區分病情情況:如其疾病對公司產品、環境造成不良影響或汙染威脅的,可以嚴重違紀解除合同;如一般疾病,對工作及單位環境無影響的,用人單位不能解除勞動合同。

3、在任何情況下,只要員工同意,公司都可以跟員工協商解除勞動合同。

隱瞞病情並不是法定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要看是否影響公司的生產經營或者是否為公司造成經濟損失而定。

具體可參照《勞動合同法》如下條款: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