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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入職前隱瞞病史會被開除麼?

勞動關係 閱讀(2.13W)

員工入職前隱瞞病史會被開除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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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常情況下,員工在辦理入職手續的時候,需要提供健康證明,單位對員工的健康狀況有知情權。有時候,一些新員工擔心不會被單位錄用,而隱瞞病史。之後單位通過年度體檢,發現員工的身體狀況存在一些問題。那麼員工入職前隱瞞病史會被開除麼?下面我們聽聽小編的分析。

一、員工入職前隱瞞病史會被開除麼?

用人單位有權瞭解勞動者與勞動合同直接相關的基本情況,勞動者應當如實說明。即用人單位對勞動者健康狀況享有知情權,而勞動者具有如實告知義務。但勞動者的告知義務僅限於與勞動合同直接相關的基本情況,對於與履行勞動合同無關的,則沒有義務加以說明。而即便員工隱瞞病史,可術後身體健康,具有正常的生活能力、工作能力及社會活動能力,並不存在嚴重影響工作,甚至根本不會妨礙,即與勞動合同的履行並無直接任何關聯。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第(一)項規定:“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單位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1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二、員工入職前隱瞞病史是否構成欺詐

雖然《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六條第(一)項規定:“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勞動合同無效,而公司確實曾要求應聘者必須“身體健康,無任何影響工作的身體疾病”,表明看來,員工隱瞞病情似乎有欺詐之嫌,但欺詐的核心在於製造假象或者隱瞞真相,謀求自己不能勝任或不能從事的工作。

三、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法定情形有哪些?

《勞動爭議仲裁法》第二十八條,有勞動合同法規定的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與勞動者解除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1、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的;

2、勞動者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3、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4、勞動者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5、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6、因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關於勞動者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單位在違背真實意思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7、勞動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8、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綜上所述,儘管《勞動法》規定,用人單位對員工負有告知勞動報酬、工作內容的義務,也享有對員工情況的知情權。但是員工入職前隱瞞病史,後期被單位發現的話,單位也不能以此為由開除員工。因為隱瞞病史並不是和工作直接關係的內容,因此員工夠不上合同欺詐。這裡小編提醒大家,如果有病史,還是應該如實告知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