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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隱瞞病情入職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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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隱瞞病情入職死亡

核心內容:用人單位對勞動者健康狀況享有知情權,而勞動者具有如實告知義務。但職工隱瞞常見病情入職是否構成欺詐?用人單位能不能以此為藉口解除和職工之間的勞動合同?以下就由本站網小編為您詳細介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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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員工隱瞞病情入職死亡這種情況應該怎麼做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八條(知情權) 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時,應當如實告知勞動者工作內容、工作條件、工作地點、職業危害、安全生產狀況、勞動報酬,以及勞動者要求瞭解的其他情況;用人單位有權瞭解勞動者與勞動合同直接相關的基本情況,勞動者應當如實說明。
  《勞動爭議仲裁法》第二十八條 有勞動合同法規定的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與勞動者解除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一)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的;
  (二)勞動者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三)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四)勞動者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五)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六)因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關於勞動者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單位在違背真實意思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七)勞動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八)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九)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十)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十一)用人單位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十二)用人單位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十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減人員的;
  (十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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