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勞動工傷>勞動關係>

隱瞞法人身份入職會怎樣

勞動關係 閱讀(1.8W)

隱瞞法人身份入職會怎樣

一、隱瞞法人身份入職會怎樣

公司對於錄用隱瞞身份的員工存在一定過失。用人單位在錄用員工時,負有查清被錄用者真實年齡、學歷等情況的義務。會使勞動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勞動合同法》第三條 【基本原則】訂立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願、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依法訂立的勞動合同具有約束力,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履行勞動合同約定的義務。

二、責任由誰承擔?

第一種意見認為,單位不承擔責任。理由是員工沒有提供自己真實的身份資訊,導致單位不能以他本人的名義來繳納工傷保險費,過錯責任完全在於員工。

第二種意見認為,單位按照過錯大小承擔責任。理由是員工存在過錯,但是單位沒有盡到必要的審查義務,也存在過錯,所以法律後果應該根據雙方的過錯比例來承擔。這個比例在實踐中分配通常是,較小過錯方承擔20%-40%責任,較大過錯方承擔60%-80%責任。

第三種意見認為,應該完全由單位承擔責任。無論是否簽訂勞動合同,員工被認定為工傷後就應當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單位應該承擔這種責任。

三、如何分配過錯大小呢?

司法實踐中大體這樣認為:如果勞動者發生工傷時年滿18週歲,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他應該認識到行為後果,因此有較大過錯,應該承擔較大責任。單位審查不嚴,承擔較小責任。如果勞動者發生工傷時還是未成年人,因未成年人的識別能力是比較弱的,他就具有較小的責任。單位對未成年人的入職審查不嚴,就有較大過錯。

由此可見,勞動者虛假身份證入職,不僅會給單位帶來不必要的風險,勞動者也可能因為各地裁審意見的不同承受損失。

綜上所述,用人單位在錄用的時候對應聘者有查清身份的責任,所以即使在錄用後發現有假身份的公司也是有一定的責任的,而勞動者的責任是在入職後不再享受到公司給的任何權益,甚至勞動合同也會成為無效的合同,屬於違法行為。本站有線上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