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孕婦隱瞞懷孕事實入職公司可以開除嗎?

勞動關係 閱讀(2.44W)

孕婦隱瞞懷孕事實入職公司可以開除嗎?

一、隱瞞懷孕入職,單位會怎麼處理?

《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六條是有規定,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勞動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但並不是所有提供虛假資訊或隱瞞行為都屬於欺詐,《勞動合同法》第八條規定“用人單位有權瞭解勞動者與勞動合同直接相關的基本情況,勞動者應當如實說明。”這裡強調勞動者需要如實說明的是“與勞動合同直接相關的基本情況。”如果勞動者隱瞞的情況正是與勞動合同直接相關的基本條件,如員工謊報學歷或工作經歷等與崗位密切相關的資訊內容,則該勞動合同可視為員工以欺詐手段簽訂的勞動合同,自始無效。

而女員工懷孕是其個人隱私,是法律賦予女性享有的基本權利,懷孕與否也不是履行勞動合同直接相關的基本條件,因此單位如果以員工入職時隱瞞懷孕事實而辭退員工,顯然是違法的。

二、那是不是處於孕期的員工,在任何情況下用人單位都不能與其解除勞動關係,一旦解除用人單位就需要支付經濟賠償金呢?

答案顯然是否定的。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有下列六種情形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並不需要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

試用期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這個規定是針對所有勞動者而言的,不論男女,也不論是否處於孕期,勞動者只要有以上6個條款中的任一款行為,而且企業有充足的證據證明,一樣可以給予無償辭退!

懷孕是一個女人必經的歷程,對於隱瞞懷孕入職的員工,公司不能單憑這一天進行解職,因為懷孕是員工的個人隱私,可以不告訴公司人事部門,但是如果員工應聘的職位是不適合孕婦工作的崗位,而公司在事前已經宣告,而員工還進行隱瞞的話,可以進行解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