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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入職前隱瞞病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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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入職前隱瞞病史

我們知道職工在公司上班的話都是可以享受國家所規定的假期的,一般職工工作滿一年以上的話就可以享受年假了,員工離職前申請要休年假可以嗎下面就由本站網小編為大家解釋一下相關內容,供大家參考學習,希望對於大家有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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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入職前隱瞞病史的情況怎麼辦?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八條(知情權) 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時,應當如實告知勞動者工作內容、工作條件、工作地點、職業危害、安全生產狀況、勞動報酬,以及勞動者要求瞭解的其他情況;用人單位有權瞭解勞動者與勞動合同直接相關的基本情況,勞動者應當如實說明。
  《勞動爭議仲裁法》第二十八條 有勞動合同法規定的下列情形之一的,員工入職前隱瞞病史用人單位可以與勞動者解除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一)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的;
  (二)勞動者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三)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四)勞動者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五)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六)因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關於勞動者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單位在違背真實意思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七)勞動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八)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九)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十)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十一)用人單位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十二)用人單位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十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減人員的;
  (十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您說的是員工在入職時隱瞞病史,早晨現在無法勝任工作。根據以上兩條法律,您可以與其解除勞動關係。但是,您的招聘書上需要有員工本人親筆簽名確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