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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後返聘的勞動關係的參考依據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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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後返聘的勞動關係的參考依據是什麼?

其實像是醫生或者是其他特殊崗位的工作人員,有的時候工齡越長,可能對於自己專業領域內的一些知識掌握的更加熟悉,所以有很多公司在這部分人員退休以後,因為實際需求又會返聘回廠。對於返聘的這些退休的員工,其實社會上有很多人都特別的關心退休後返聘的勞動關係的參考依據是什麼?

一、退休後返聘的勞動關係的參考依據是什麼?

《勞動合同法》第二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以下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適用本法。……

我國勞動法律相關規定,在簽訂或履行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必須具備法定的資格,即勞動者要有勞動權利能力和勞動行為能力,是符合法律要件的勞動者。現階段,勞動法規中給勞動者規定的勞動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開始於16歲,終止於60歲(女性55歲)。勞動者一旦喪失了勞動權利能力,即喪失了與用人單位簽訂或履行勞動合同的法定資格,不能再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不具備勞動法律規定勞動資格的自然人簽訂的勞動合同,不具備勞動法律上的效力。

被用人單位聘用或者被返聘回原單位的離退休人員,與用人單位聘用或者原工作單位之間不存在勞動關係,而是勞務關係,不用再次簽訂勞動合同。所以與勞動關係相應的各種法定的待遇用人單位可以無需給予這些特殊“勞動者”。如果用人單位自願給以這些“勞動者”相關待遇,並以書面合同形式明確約定,用人單位可能就要履行自己的承諾或者約定義務了。

二、招聘返聘人員要注意什麼?

在返聘這些老人時,以下四個“好”要注意:

1、條件要把握好

面臨退休,並不是真正意義上的退休,否則可能面臨社保問題,所以,要麼已經開始享受養老待遇,要麼確實達到退休年齡(男60歲、女幹部55歲女職工50歲)。如果還沒有辦好退休手續,情願等一段時間讓他們辦好退休手續後,再進行返聘。

2、健康狀況良好

年輕時可以如牛似馬一樣勞作,只要好好睡一覺,第二天依然鬥志昂揚。但上了年紀就不一樣,稍不注意就會引發一些疾病。

在決定返聘他們前,最後讓他們或公司出錢去進行全面健康檢查,主要看三高、男科或婦科可能性的癌變等,同時注意觀察其臉眼脣色及手指情況,可能預示某些病症的潛在情況,即使再優秀,健康不佳也不要返聘,否則,存在的風險會不確定性。

3、待遇要協商好

退休員工年紀偏大,不容易再就業,如果能夠被原東家相中,不但環境、同事、工作相對熟悉,而且還可以相對容易掙得一份收入,穩定性也不錯,這是一拍即合、兩廂情願的事。但是,現在是法制時代,一定要就待遇、福利等方面協商好,建議比正式上班時待遇略低,這樣才說得過去,也合情合理,與原先一樣高,正式員工有意見,如果過低,返聘員工不願意。

4、勞務協議為好

返聘人員由於退休或已經享受養老保險待遇,不屬於勞動合同法調整範圍,所以,簽訂勞務協議為好,可以約定相應的工作崗位、工作內容、福利待遇,也可以約定不購買社保,但企業最好為其購買意外傷害保險,以防止出現工傷時減少企業承擔的費用。協議最好一年一簽,不宜籤更長期限。當公司成立的時間越長,公司歷史越久遠,隨之而來的老員工、退休員工也就越來越多。

按照正常情況下,退休以後返聘回來的這些人員應該是屬於勞務關係的,但通常情況下因為是公司主動返聘,這些已經退休的工作人員的,所以公司肯定會在相關待遇等方面適當的提高。不過,雙方簽訂的肯定不是書面的勞動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