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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返聘用工是否確立為勞動關係?

勞動關係 閱讀(2.99W)

退休返聘用工是否確立為勞動關係?

大家都知道在我們的現實生活當中,經常可以看到一些人員在退休之後由於工作能力比較突出,或者是單位需要這樣的人才,又會將退休的人員返聘回用人單位。當然,很多人會比較困惑,返聘回來的人員使用什麼樣的規定,比如說退休返聘用工是否確立為勞動關係?

一、退休返聘用工是否確立為勞動關係?

《勞動合同法》第二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以下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適用本法。……

我國勞動法律相關規定,在簽訂或履行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必須具備法定的資格,即勞動者要有勞動權利能力和勞動行為能力,是符合法律要件的勞動者。現階段,勞動法規中給勞動者規定的勞動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開始於16歲,終止於60歲(女性55歲)。勞動者一旦喪失了勞動權利能力,即喪失了與用人單位簽訂或履行勞動合同的法定資格,不能再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不具備勞動法律規定勞動資格的自然人簽訂的勞動合同,不具備勞動法律上的效力。

被用人單位聘用或者被返聘回原單位的離退休人員,與用人單位聘用或者原工作單位之間不存在勞動關係,而是勞務關係,不用再次簽訂勞動合同。所以與勞動關係相應的各種法定的待遇用人單位可以無需給予這些特殊“勞動者”。如果用人單位自願給以這些“勞動者”相關待遇,並以書面合同形式明確約定,用人單位可能就要履行自己的承諾或者約定義務了。

二、如果公司不同意解除勞動關係,仲裁是可以解除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條對仲裁範圍作了規定,你這屬於該範圍。且參照第十五條的規定,達成協議後仍可仲裁。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的下列勞動爭議,適用本法:

(一)因確認勞動關係發生的爭議;

(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三)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

(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髮生的爭議;

(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第十五條 達成調解協議後,一方當事人在協議約定期限內不履行調解協議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法申請仲裁。

解除勞動關係社保可以要求公司賠償

1、可以要求公司為你補繳欠繳的社保;

2、如果公司不肯,那建議你可以收集證據證明你在公司上班的時間和公司沒為你繳社會保險的證據,去勞動監察大隊去做投訴,到時會先行調解;

3、社保補繳這麼多年,必須要勞動部門開出證明才能補繳的,不然沒辦法補繳多年的社保;

4、如果以此來要求解除合同的話,那也是成立的,因為違返了國家的勞動法規定。可以要求賠償社保費用,但是經濟補償金可能就要求不成立,因為社保欠繳的話可以補,勞動部門估計也只會支援你的補繳而不會支援你經濟補償,

小編在這裡可以明確的告訴大家,退休返聘回來的人員是不能夠和用人單位之間確立勞動關係的,這是因為在我國法律當中規定了。勞動者必須是符合相應的年齡的人退休的人員已經不符合這個條件了。